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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宅基地建设用地进行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在此之前的7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10月13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11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参加,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

  此次修改,布局更加科学、机构更加合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将第五章、第六章章名分别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宅基地管理”,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对宅基地建设用地进行规范。

  明确落实基层政府农村宅基地管理属地责任。《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数据库,归集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住宅确权登记等相关数据。”

  进一步对宅基地建设用地进行规范,《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指出“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指出“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使用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建新拆旧的,应当自行拆除原地上建筑物,未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对本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1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为保护农民利益,《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内容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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