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正康在作关于该《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时说,为贯彻落实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省城镇化发展水平、地理位置、资源、民族风貌等实际,通过重新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作出详细、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条例(草案)》对各类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公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实践中效果较好的规划技术评审制度、规划督察制度等予以规范,对规划期限、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程序等予以明确。《条例(草案)》是对《城乡规划法》的细化和补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州实际。
《条例(草案)》规定,建筑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记者 刘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