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罗光彪
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就业是关系民生的根本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当前,我省就业促进工作面临着就业人员增加、就业岗位有限、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创业能力较弱、人力资源市场不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对就业服务、创业促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培训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就业促进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第三条删去“开会”二字。
2、在第六条的“工资支付”后增加“福利待遇”四字。
3、在第八条第一款的“财政预算”前增加“本级”二字;第二款“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后增加“和就业政策宣传”七字。
此外,还须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