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3月1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4月1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08年12月25日,委员会协助印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印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印江河保护总体规划,划定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城区景观河道管理范围、重点景区和景点,标明界区,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2、在第六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三、四款中的“自治县”后加上“人民政府”。
3、将第十七、十八条中的“印江河保护范围内”修改为“印江河”。
4、将第十八条第(六)、(十一)项中的“非法”修改为“违法”。
5、删去第十九条中的第(二)项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