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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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11月5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11月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召开了有省环保局等10多个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阿哈水库是贵阳市的主要饮用水源之一,为加强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除第四条中的“和金阳新区管委会”。
2、删除第五条中的“统一”。
3、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4、删除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5、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在水体内”。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