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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15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8115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8116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128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意见。12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同时,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含磷洗涤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用生产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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