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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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12月8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意见。12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同时,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含磷洗涤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原辅材料和专用生产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