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对《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发展基层民主,推进企业事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协调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内在需要。企业民主管理,主要体现为职工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所在企业内部事务。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近年来,我省的企业民主管理有了较大的发展。据统计,全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达1.9万家,已建立工会的成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已有30%以上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务公开的推广面大幅提高,全省实行企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单位达12351家,涵盖职工110多万人;成规模的非公有企业推行面达30%以上。贵州省总工会组织的对全省九个市(州、地)和九个产业的部分单位1773名职工11项内容的问卷调查显示,对企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满意、基本满意率达95%。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积极探索各类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对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框架积累了一些经验。为我省的企业民主管理立法创造了条件。但现实中一些企业重大事项不公开,不经职代会讨论,损害职工权益以及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权利不落实等情况时有发生。通过地方立法使企业民主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是发展基层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兄弟省(区、市)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同年,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总工会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起草调研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论证。起草小组还先后赴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进行立法考察,综合调研情况及各方面意见后,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发送各市(州、地)及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征求意见。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共十八条,第三章企业事务公开,共六条,第四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共三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三条,第六章附则,共二条。
2、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参照条例执行”。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论述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础,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民主性。《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其建立、选举、名额、任期、职权、职责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4、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公司化企业已逐步建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公司法在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等条款中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已作了相关的规定。从我省实践来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在我省部分实行现代企业管理的企业中执行,发展势头良好,目前我省有职工董事633人,职工监事447人。为更好地推行这项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的需要,《条例(草案)》第四章,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相关事宜作了规定。
5、关于企业事务公开
实行厂务公开是广大职工了解企业情况、参与管理的基础。实践证明,厂务公开在保证企业改制顺利进行、促进职工收入公开透明和正常增长、促进劳资协商共建和谐、促进企业以人为本和科学管理、促进企业廉政建设等许多方面都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考虑到法规规范的严密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参照外省法规的提法,《条例(草案)》采用了“企业事务公开”这一概念,同时在第三章中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公开的责任主体以及监督检查都做了明确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