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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11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121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适应新形势下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身心”修改为“身体”;同时,删去该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的“规章”。

2、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区域性宗教团体”修改为“区域性宗教社会组织”。

3、将第五条修改为:“各宗教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将第二款中的“宗教事务管理”修改为“宗教事务行政管理”。

5、在第七条中的“宗教方针政策”前增加“国家的”。

6、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活动,应当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7、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9、在第十九条中的“财务”前增加“人员、资产”。

10、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公园、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所属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持有效证件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免收门票。”

11、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2、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本宗教团体确定的职责和教务活动区域从事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教务活动区域外主持宗教活动,跨县(区、市)的,由活动举办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活动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市、州的,由活动举办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报活动举办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3、删去第四十四条中的“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或者担任教职”。

14、将第四十五条中的“依法予以取缔”修改为“责令停止活动”,并在“责令停止活动”后增加“有违法所得的”。

15、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事项;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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