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1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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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赵传灵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信访条例》的第1号议案,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10年3月赴遵义市专门听取议案领衔人赵传灵代表和段志林等代表以及遵义市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及遵义市委政法委、市委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部门的意见。4月13日,邀请省信访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4月19日,又邀请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及部分市、州人大和省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同志进行了座谈,充分听取了他们对第1号议案的意见和建议。4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2006年9月22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制定的《贵州省信访条例》,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信访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贵州省信访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当前我省信访工作的客观需求。但是,由于 2005年1月国务院通过的《信访条例》还未做修改,且国家正在采取新的措施和办法加强信访工作,探索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方法和途径;《贵州省信访条例》颁布至今才3年多,需要在实施中不断验证,对信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通过地方法规予以规范,还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有一定的时间过程。因此,目前修改《贵州省信访条例》的时机尚不成熟。建议将《贵州省信访条例》的修改列入近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作为调研项目,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再予以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