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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5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立宪

 

 

省人大常委会:

  《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131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310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091015日,委员会协助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041,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玉屏侗族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在第四条第二项中“民间”前增加“民族”二字;将第四项中的“民族”修改为“侗族”。

  2、在第七条第一项中“鉴定”二字后增加“、申报”;并将第四项中的“人才培训”修改为“人员培训”。

  3、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实物捐赠”后增加“或者委托”几字。

  4、删去第十二条中的“配合和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5、在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精湛”之后增加“或者有较大影响”几字。

  6、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自治县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方面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影响较大的。”

  7、在第十六条第一款中“保护传承人”前增加“自治县人民政府”几字。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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