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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4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5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保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贵阳代表团刘大英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第4号议案,大会主席团交由我委办理。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415日专程赴贵阳市息烽县召开有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部份乡镇人大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与议案领衔人见面,听取意见。514日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认为,19887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实施,19951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的《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指导全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乡镇人大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和人大工作的发展,《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拟制定《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已将《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列入了2010年立法调研计划。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将根据工作安排加快调研和论证,争取早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制定条例时,将认真考虑、吸纳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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