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金勇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第2号议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办理决定,于2010年4月6日到铜仁市听取了提案人的意见,与铜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座谈。4月13日召开了有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室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各部门的意见。4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研究,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2005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规范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规定》中有市、州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执行的内容,不少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进行了实践和探索,部分地方出台了本行政区域内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从实施5年的情况看,《规定》的有些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如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有的程序性规定还不够规范。但是,从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来看,对上述内容作更为明确的规范时机还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
为此,建议将《规定》的修改列入近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作为调研项目,进一步开展相关的工作,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