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11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确保我省促进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就业持续稳定增长,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091019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1020日,法制委、法工委又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有关意见进行了研究, 10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就业问题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促进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中的“开会”二字删去。

  2、在第六条的“工资支付”后增加“福利待遇”四字。

  3、在第八条第一款的“财政预算”前增加“本级”二字;第二款“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后增加“和就业政策宣传”几字,并删去第三款中的“监察”。

  4、在第十三条第五项中的“劳动保障”后加上“有关”。

  5、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专业”二字删去。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