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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11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推进科学技术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之前,条例的立法研究工作作为软科学研究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成立了课题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到毕节、黔南等地开展调研。同时,针对相关问题到省科学院与其所属的7家科研机构进行了座谈。1019日,召开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10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科技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中的“技术推广和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修改为“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2、在第三条中的“合作创新”前加上“自主创新”。

  3、考虑到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工作不仅仅是对“重点科学技术项目”,因而,删去了第六条中的“重点”二字。

  4、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在合理期限内”修改为“3年内”。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从事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6、在原第十六条第一款最后增加“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7、将原第二十一条中的“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农业”修改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8、在原第二十五条中的“创新农村科学技术服务体系”前增加“在技术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9、考虑到省人民政府不仅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有统筹规划的职能,还应该对现有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进行合理的调整。因此,在原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统筹规划”之后增加“合理调整”几字;同时,删去第二款。

  10、在原第二十七条中的“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后增加“加强产学研合作”。

  11、将原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方面的绩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12、将原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促进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修改为“实现科技人才和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13、删去原第三十条。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科学技术人员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时,采取措施培养造就人才、引进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提高生活待遇。”

  15、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自主创新”几字。

  16、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年度”、“每年”。

  17、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实行科学技术项目评审制度”修改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制度”。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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