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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业主代表会议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5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住宅小区是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据统计,铜仁市城镇范围内共有住宅小区912个;全市物业服务企业230家,物业行业从业人员7600余人。

随着业主对物业服务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由物业服务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难点之一。

调研发现,铜仁市物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小区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难,业主委员会正常运行困难;小区物业服务缺位,服务质量低,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服务质量、收费等方面的矛盾较为突出;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物业承接查验流于形式,建设单位未组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及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监管、指导力度不够,基层党组织在推进物业管理中作用发挥不明显,执法未进小区。

“因此,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文明卫生城镇建设,营造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我市住宅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关于<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表示。

《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3月1日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提出8条修改建议后,审议报告表示:“《条例》其他条款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铜仁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条例》共六章41条,分别为总则、物业管理形式、物业服务、物业使用、法律责任及附则。

《条例》明确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确定市人民政府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物业管理协调保障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落实属地责任。同时,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细化其职责。

《条例》推进执法进小区。为营造安全和谐的人居环境,促进文明卫生城镇建设,《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执法协作机制,由有关执法部门定期进入住宅小区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细化了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的职责。

《条例》推动物业管理全覆盖,规定了三种方式实施物业管理。一是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二是“业主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就保洁、安保、绿化等事项,可以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也可以聘请人员进行管理”;三是对于“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又未直接执行管理事务的”等情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条例》创设业主代表会议制度。“住宅小区内业主户数较多的,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召开,由业主代表会议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具体操作模式为“每次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前,可以按楼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业主代表。业主不愿意推选代表参加会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并要求“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前,应当就会议拟讨论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每位代表参加代表会议和就相关事项投票所占比重为其代表业主总数参会、投票所占的比重”。

根据会议安排,全体会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将对《条例》进行分组审议。(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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