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促进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印江自治县居住有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人民,2021年末全县户籍人口44.54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5%。各族人民在长期求生存、求发展和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医药知识,为本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目前,全县有10家公司、12个专业合作社、11个家庭农场、28户种植大户共种植黄精、博落回、仙草、天麻等药材12万亩;全县有525名民间医生长期在基层为群众开展民族医疗服务活动,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用资源,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对缓解基层群众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

“虽然我县民族医药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民族医药理论没有全面系统记载,基本上依靠口传心授,代代相传。由于缺乏对民族医药传统资源保护、发展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管理措施,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抢救重视不够,民族医药事业面临后继乏人状况,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缺乏挖掘、整理,严重制约了自治县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的说明》认为,制定出台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十分必要。

2024年2月2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审议通过了《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草案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并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第九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省人大民宗委认为,并提出修改建议。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在促进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和民族医药研究等方面均有不少亮点。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民族医药工作,《条例》规定在民族医药教育、科研、带徒授业、民族药材生产、经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为了减轻群众经济压力,防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推广民族医药使用,《条例》规定“自治县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诊疗项目、民族药及医疗机构制剂争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梵净山区域及自治县境内存在大量的药材资源,《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梵净山区域珍稀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对其进行科研调查、驯化培育,采用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方式保护民族道地药材。同时,利用梵净山生态环境资源,在其周边乡镇规划布局、发展民族药材产业,推行民族药材生态种植、林下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提升民族药材的质和量。

为了解决那些具有长期的实践经验但缺乏理论知识的民族医生无法取得从业资格问题,《条例》规定“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民族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从业人员,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以临床效果、工作实践和医疗安全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从事民族医执业活动”。

为了让民族医药持续传承,推动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条例》规定“建立民族医药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民族医药传承人通过师承等方式培养后继人才”。《条例》还对民族医药人才培养、民族医药研究机构建设、民族医药协会建设作出规定,从而推动民族医药传承发展。(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