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工作要点
2014年工作总结
2014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6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契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立法、监督、调研、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等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一、加强立法,提升质量,推进我省民族法制建设
委员会始终将民族立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注重加快民族法制建设步伐。立足于贯彻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积极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保障民族地区全面有效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各民族实现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积极为常委会审议民族地方性法规做好服务。我委派员参与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及修改论证工作,会同省民宗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黔南、黔东南、黔西南自治州,以及毕节市和三都自治县开展调研,认真听取民族地区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召开有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省直部门等29家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议,认真梳理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审议意见报告,提交第十次常委会审议。十一月,该条例在二审中,针对委员就第十七条“民族乡撤销、合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民族乡整建制撤乡或者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合并后原民族乡主体民族人口达到30%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提出的意见。按主任会议决定,代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草拟了向省委专报的《关于审议〈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有关情况的报告》。2014年12月5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克志在专报上作出了批示“民族乡合并①确有必要②各族干部群众(被合并的乡镇)都同意。还有什么,你们可以研究下,从严控制,做好工作。”
(二)认真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委员会采取提前介入方式,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库管理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等5个单行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调整的对象、范围等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论证,对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起草、制定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我们多次邀请省人大各相关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对单行条例进行研究,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和符合国情、省情的前提下,帮助修改完善,使单行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在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同时,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做好文字材料准备,为保障条例的顺利通过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促进依法履职取得实效
(一)精心组织,扎实完成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常委会统一部署,由委员会成员和部分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常委会秘书长刘一民的带领下,赴黔西南自治州对《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查看,重点掌握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和实施情况,以及扶贫项目与贫困群众利益连接机制建立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结合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掌握了当地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贫困户生产生活情况、脱贫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深入调研,强化专项工作监督。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之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委员会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黔南、黔东南、黔西南自治州,安顺市、关岭、镇宁、紫云自治县进行实地调查,此次调研检查范围覆盖全省9个市州和26个省直有关部门,11个自治县。期间,共召开8次座谈会,深入机关、乡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和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对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组还听取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等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对调研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形成了详实的专题调研报告提交第十一次常委会,并将常委会审议情况整理,代拟成综合意见报办公厅,已转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三)加大力度,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督办质量。一是承办了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办的禄绍康、肖功兵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的建议》和莫南萍代表所提的《关于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情况〉一并审议的建议》的办理。代表对办理的结果表示满意。二是完成了对唐永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将松桃苗族自治县盘石镇作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建议》的督办。代表对办理的结果和委员会的督办工作表示满意。
三、求真务实,深入调研,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我们始终把调查研究作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有效方法,把着力点放在民族宗教工作所涉及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上,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围绕如何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找准了人大民族宗教工作的切入点。
一是对《贵州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贵州省清真食品条例》开展立法调研,会同省民宗委先后赴安顺市、平坝县、关岭县等地,认真听取民族地区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是赴各自治州以及部分自治县就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的单行条例进行立法调研,将立法调研与帮助、指导自治地方立法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民族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开展立法后评估调研。联合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了立法后评估的探索、调研工作。委员会组成两个调研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研方式,分赴从江、榕江、黎平和雷山、黄平、凯里等县市,对苗寨、侗寨的保护工作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对条例的实施效果、执行当中存在的困难和条例中各项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理清条例在制定与实施当中的成功和不足,客观评价条例的总体质量,提出意见建议,形成后评估调研报告。该项工作旨在探索创新民族立法工作的思路与模式,为多形式提升单行条例的立法质量积累经验。2014年12月12日,省人大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禄智明在调研报告上作了“此评估调研报告很好。为提升我省自治地方的立法质量,这种探索是有益的。今后要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的批示。
四是开展宗教工作调研。与省民宗委及人大代表中的宗教界人士组成专题调研组,就《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研,走访了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五大宗教的活动场所。调研组听取了省民宗委情况汇报,先后赴贵阳市、安顺市实地调研,与当地人大、政府及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组同时还委托遵义、六盘水、毕节、铜仁、黔东南、黔南、黔西南等市州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州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最后,汇总形成调研报告以省人大常委会第197期“情况通报”发送相关单位和部门。2014年12月3日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刘晓凯在“情况通报”上作了“调研工作作风深入,分析透彻,是今后指导我省宗教工作的重要依据。”的批示。
四、加强沟通,增进了解,拓宽工作渠道
(一)加强与政府及相关对口部门的沟通、增进了解、形成合力。与省民宗委协作,举办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副省长蒙启良、省民宗委、省政协民宗委、省苗学会、侗学会、彝学会等7个学会的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我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何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助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和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等进行座谈。
(二)组织开展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征文活动。在《人大论坛》杂志设立专栏刊登优秀征文;全年编发《民族宗教工作简报》12期;以召开协调会、座谈会、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各市、州、县人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联络,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三)加强与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区市人大对口委员会的联系。2014年10月,禄智明副主任带领委员会主要领导赴北京向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作了工作汇报。8月,结合宗教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委员会成员赴河南、山西考察学习民族宗教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四)接待了湖北、宁夏、云南、上海、四川阿坝自治州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来黔考察学习的同志。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学习借鉴了兄弟省区市人大民族宗教工作的经验。
五、强化素质,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按照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制度,对每年列入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工作实行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做到任务到人、责任明确,使委员会各项工作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有序开展,确保委员会依法按程序认真履行,确保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断提高。
(一)8月,禄智明副主任率委员会成员参加了在甘肃举办的十七省区市人大民族工作座谈会,主任委员杨贵新在会上就我省人大民族宗教工作的做法、体会和经验作了交流发言。
(二)10月,协助常委会办公厅在厦门举办了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班。邀请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和省人大民宗委、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专家授课。参训学员一致反映,此次培训的内容非常丰富、学习效果非常好,提升了大家对人大民族宗教工作的认识,对地方人大民族宗教工作给予了强有力的指导。11月,安排人员参加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北京举办的民族干部学习班。
(三)委员会支部每月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用中央和省委的精神统领、指导我们的工作,不断提升政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按照中央“八项规定”、“三严三实”,省委“十项规定”、“十严禁”和“十不准”的严格要求,进一步落实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意见,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唐世礼,都参加支部学习,并对支部党员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行解读辅导,使大家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增强制度自信和岗位自信。根据机关党委的要求,委员会支部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想方设法帮助对口帮扶的村寨和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在办公室人员极度短缺的情况下,派出同志参加2014年的驻村扶贫工作队,帮助所派驻的村争取项目4个,资金近70万元。支部党员对口帮扶了6户困难户。
一年来,委员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立法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监督实效应进一步提高,调查研究要进一步深入。在今后的工作中,委员会将不断强化自身建设,牢牢把握人大民族宗教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能力,进一步认识和把握人大民族宗教工作的新常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和实践,努力提高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把我省人大民族宗教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015年工作要点
2015年,委员会将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主法治建设,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推动民族立法、监督、调研工作上新台阶。
一、完成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民族村寨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立法工作
(一)继续参与做好制定《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的相关工作。
(二)对自治地方2015年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提出指导意见,帮助自治地方做好拟报常委会批准的《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清水江文书保护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等9个单行条例的相关工作。
四、监督工作
(一)开展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
(二)为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繁荣,对我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交委员会办理和跟踪督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进行认真办理、督办。
五、调研工作
继续开展《贵州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贵州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立法调研。
六、自身建设
(一)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用中央和省委的精神统领、指导我们的工作。结合工作开展业务学习,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尤其是民族宗教类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先进的法治理念、立法技术和新知识、新观念。努力强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召开全省人大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
(三)加大对扶贫联系点、对口帮扶户的扶助力度,进一步做好帮扶工作。
七、其他工作
做好民族法规、单行条例的整理编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