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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修改工作遵循四项原则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在贵阳隆重开幕,听取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瑞民作关于《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说明。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1月18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以来,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立法法,总结吸收新时代地方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对《条例》的修改工作。

《条例》修改工作遵循四项原则: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不断拓展和健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三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总结吸收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此次修改《条例》是部分修改,对确有必要修改的予以修改完善;属于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作修改。四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同步推进、内在统一,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撰稿:人大论坛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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