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有哪些主要内容?
1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在贵阳隆重开幕,听取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瑞民作关于《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3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修正草案》初次审议。2023年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修正草案》再次审议,决定将《修正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此外,《修正草案》先后两次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正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组织部署省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2023年12月2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正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对标对表立法法,结合我省实际,作出相应的修改,做到既有效衔接上位法规定,又突出我省地方立法特色。”根据说明,《修正草案》共31条。
完善指导思想和原则。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明确“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完善民主立法原则,明确“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内容;完善科学立法原则,明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此外,《修正草案》还对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完善地方立法原则性规定等作出了要求。
《修正草案》修改提案主体。地方组织法对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作了规定,不包含同级“一委两院”,《修正草案》相应删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修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通过主体,对标立法法相关规定,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通过主体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修改为“主任会议”。
完善相关立法程序和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求,明确“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明确“省和市、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修正草案》还对完善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建立健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制度机制。坚持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法规清理制度,明确“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增加专项审查的规定,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明确“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撰稿:人大论坛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