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来,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省省情,紧紧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西部大开发、新阶段扶贫开发、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目标,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构建和谐贵州、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
在过去的五年中,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109件,占我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总数的3838%。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制定54件,批准贵阳市地方性法规29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法规26件。废止、批准废止法规5件。对这些法规,法制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完成了相关工作。一是认真做好统一审议的有关工作,对每一个法规草案都逐条进行审议,综合分析,认真研究,提出审议意见,为常委会提供决策依据。二是协助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有关工作,参与论证、修改14个自治条例和12件单行条例,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直接承担了一些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如《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04年,法制委员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方案,对1980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现行有效的270多件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审查,修改或删除了44件法规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建议对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案的6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草案)》和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清理工作结束后,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和法规清理的情况,对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前制定、批准的法规进行了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编纂出版了《贵州省地方性法规汇编》。
为使立法工作更具计划性、科学性,进一步促进立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2003年换届后,通过广泛征集立法规划项目建议、认真筛选、充分论证,编制了《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每年的年度立法计划。今年,根据主任会议要求,编制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五年立法规划建议》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建议》。
对代表提出并交由法制委员会办理的《要求将制定贵州省非公有制经济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关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用地问题的建议》、《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把对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关于尽快制定出台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议案》4件议案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并作出回复。
积极开展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法规报备工作。五年共收到省人民政府和贵阳市人民政府报备案的规章89件。2005年以来,除将报备案的规章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外,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并存档备案。2007年,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备案审查处后,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和加强。本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的法规及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均按规定及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五年来,委员会先后收到35件对我省地方性法规的请示和询问。其中有花溪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计算征用土地补偿费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清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答的报告》、仁怀市李兴树关于《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询问、平塘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等,询问内容涉及土地管理、城镇建设、房屋拆迁、义务教育、殡葬管理、禁毒、机动车安全管理、农作物种子管理、高等级公路管理等诸多方面。委员会就这些请示和询问,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分析、论证、研究,分别作了处理和回复。
重视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立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派员参加全国人大组织召开的地方立法工作方面的会议和有关宪法修正案等法律的学习和培训,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的监督法立法座谈会、第十一次地方立法研讨会、六省区地方立法研讨会等会议,热情接待兄弟省区市人大来黔考察立法工作的同志。通过学习和交流,了解掌握国家和兄弟省区市立法工作的最新动态和信息,为我们进一步搞好立法工作拓宽了思路。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要求,委员会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我省的征求意见工作。参与了有关专委会、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文件的修改论证工作,并认真、及时地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协助承办、参与了省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监督法培训班。2006年法制委员会会同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市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全省立法干部培训班。
二
委员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从省情和实际出发,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以提高质量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科学立法途径,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使立法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始终坚持突出科学发展这个根本主题,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立法工作,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注重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保障作用。立足我省欠发达、欠开发的实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与促进、规范、保障和服务西部大开发及新阶段扶贫开发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抢抓机遇、加快发展这个根本主题,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促进、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使地方立法更加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立法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针对经济社会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于转变方式、破解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把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为促进科学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提供法制保障。
(二)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原则,通过立法反映民本、关注民生、维护民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不断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陆续制定了一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的法规,内容涉及劳动就业、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在制定和修订法规时,坚持走群众路线,抓住立法工作的着力点,努力找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最佳结合点,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调动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力量,共建和谐贵州。
(三)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制委员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立足省情,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地方立法更加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地方特色越突出,其针对性就越强,实施效果也就越好。在实际工作中,结合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又是一个欠发达、欠开发省份的实际,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突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贪大求全,照抄照搬。在法规的立项、起草、论证和审议等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循《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立法选项力求有针对性,法规内容力求结合实际进行创新,法规体例力求简洁实用。在坚持“不抵触”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立法资源,突出地方特色,讲质量、讲效率、讲效果,正确处理好坚持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立现实需要的法,立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法。
(四)始终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重要位置
不断深化对提高立法质量重要性的认识。立法质量是法规的生命力所在,提高立法质量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促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因此,必须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立法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出台的法规能够起到规范行为、促进发展的功效,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坚持从实际出发,使法规能够较好地解决相关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在法规的立项阶段,就要求目的明确,把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理清楚,力求做到制定一个法规就解决好相关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注意处理好重点和一般的关系;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的关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坚持地方特色的关系;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
(五)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实施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实施开门立法,广辟渠道,充分发扬立法民主,鼓励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使立法的过程成为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和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也是提高立法质量、保证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立法决策的科学性的过程。为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委员会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有效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不断加大群众立法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在法规论证过程中,坚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的意见和建议。既听取专门人员的意见,又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尽可能地了解民情、体现民意、广聚民智。三是不断完善有关的工作制度,使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
做好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是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为了切实履行好统一审议职责,我们在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重心前移,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的前期工作
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法制委员会承担的是最后一道程序上的工作。实行提前介入,在法规起草工作的最初阶段就参与进去,这是近些年来逐步形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立法工作方式。采取这种方式,一是提高了立法工作效率,节约立法成本。法制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部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到地方立法的前期工作,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尽早把认识统一起来,把重点放到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文本质量、更好地完成立法工作上。二是法制委员会作为立法专门机构发挥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在维护法制统一和立法技术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法规草案文本的质量得到了提高,在统一审议阶段改动较少,尤其是重大问题的改动较少。三是有利于了解法规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可以了解到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并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一起把这些问题处理好,使矛盾能够尽早化解,协调工作收到较好效果。四是努力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法制委员会在立法中始终坚持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明确规定具体的行政机关责任,既注意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又注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在法规起草阶段就涉及部门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从源头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在提前介入立法前期工作的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权力机关与起草部门的关系,既提出意见,解决问题,又不越俎代庖,包办代替。
(二)进一步拓宽渠道,广泛听取意见
为了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保障公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更多的公民有序地参与立法,我们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积极探索新形式、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吸纳民意,扩大立法民主。
在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初审后,采取了问卷调查的形式在贵州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在报纸等媒体上刊登法规草案等方式,公开征集修改意见。
坚持多方面听取对法规草案的建议。充分发挥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听取人大代表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一些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规草案,邀请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将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反映上来。注重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在论证、召开法规草案的座谈会时,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专家、学者在专业上的优势。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论证、修改过程中,凡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注意倾听管理相对人、利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保证立法公平、公正。在审议《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的过程中,除了按照惯例召开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外,还分别召开了有退伍军人、贵阳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协会、归侨侨眷代表、民办学校负责人等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听取修改意见。
积极探索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方式。2006年12月,法制委员会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听取了12位听证陈述人的意见。举行立法听证,是省人大开展立法工作以来的第一次,是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一次有效尝试。
(三)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
积极探索,注重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总结经验,力求通过制度创新,建立长效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地方立法工作质量的整体提高,将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好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注重协调立法程序中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作用,处理好与其他专委会、政府法制办、起草部门的关系,重视协作与互动。积极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不仅采取提前介入的工作方法,协助解决起草环节中的协调问题,并且在统一审议阶段充分听取和尊重法制办与起草部门的意见,凡涉及法规草案的论证、座谈、调研均邀请他们参加,重视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衔接。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规案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地开展立法工作。对法规草案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委员会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注意吸收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共同商讨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健全制度规范立法工作。制定立法技术规范,保证立法技术的统一化、规范化,改变过去法规技术处理不一致的现象,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2003年,委员会经过多方征求意见,认真论证修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为了规范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完善立法计划项目立项程序,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制定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规定》,使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利于合理配置立法资源。
完善地方立法工作责任制。将立法工作完成情况与处室业务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相衔接,切实保证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法制委对每年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实行定任务、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保质量,每个法规都明确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委员负责对具体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承办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具体抓,工作任务落实到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做到任务到人、责任明确,以此强化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立法进度和质量的提高,有效地保证处室业务工作目标绩效的稳步推进。
不断改进工作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调动各方面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征求意见工作的效率,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几年来,在坚持既有方式不变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从细节上改进工作方法,如采取了在网上征求意见和在征求意见时提出重点问题,要求侧重就这些问题提修改意见;对提出重大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回复等。为了便于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从2006年开始,法制委员会在将法规修改稿提交主任会议、常委会审议的同时,提交法规草案修改稿对照文本作为参阅资料,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清楚地了解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更好地、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议。
(四)注重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是整个立法工作的基础性环节,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是保证法规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必要的途径,也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我们在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中十分注重调研工作,不仅注重省外调研,更注重省内调研;不仅注重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更注重了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重视赞成的意见,更重视反对的意见;不仅注重在管理者当中调研,更注重对管理相对人的调研;不仅注重通过座谈会、汇报会等形式进行调研,更注重通过深入基层了解情况等形式进行调研。始终把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听取不同部门、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集思广益,开阔思路,获取最真实、最原始、最具价值的第一手资料。对获取的信息资料,加以充分的研究论证,为提高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委员会始终把自身建设放在重要的位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和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我省实施,加快富民兴黔步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法制保障。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搞好思想政治建设。这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省第九次、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学习党中央和省委作出的决定,努力把中央和省委的精神体现在法规之中。
结合工作开展业务学习。委员会始终把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方面,强调要认真学习好宪法、法律,尤其是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新知识、新观念;另一方面,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学习,学以致用,对立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根据工作需要和常委会机关的要求,积极派送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和外出考察等活动,使学习方式多样化,有效地促进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较好地履行了职责,在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有不足之处,地方立法工作仍需探索更新更好的方式和运行机制。地方立法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任重道远。我们相信,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通过不断地努力,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为推动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