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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五年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十届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在省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围绕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目标,圆满地完成了本届任期内的各项工作。

  一、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是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委员会贯彻依法治省的基本方略,积极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一)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基本法律。贵州是多民族的省份,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抓紧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是我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项紧迫任务。

  协助做好制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工作。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是民族自治地方自身的责任,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根据自治法第73条的规定,委员会把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作为首要任务抓落实。一是提出建议,争取将若干规定列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二是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立法程序,提前介入,参与立法调研及法规草案起草、协调工作。三是省人民政府提出法规议案后,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四是在一审结束后,配合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规定》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调研,组织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条文内容进行修改。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我省若干规定于20059月在省十届人大第十七次会议上第三审获得全票通过。该法规是省人大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其制定使省及辖自治县的市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定职责具体化,上级国家机关履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规范化,提供了法制保障。

指导民族自治地方修改自治条例,做好审议工作。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综合性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法制保障。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新形势,对自治条例进行修改,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的重要内容。委员会先后召开了“修改自治条例工作座谈会”、“民族立法工作座谈会”,请有关专家作专题讲座,对修改自治条例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流经验,推动修改自治条例的工作。为规范修改自治条例的体例、格式,提高文本的质量,委员会制定和印发了《关于规范修改自治条例的意见》、《关于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的意见》。采取“走下去”、“请上来”等方式进行指导,提出文本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各民族自治地方《修改自治条例的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委员会按程序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14个《修改自治条例的决定》。同时,委员会协助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根据批准的《修改自治条例的决定》逐个对自治条例进行修改,并按程序交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修改,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和我省若干规定为依据,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着力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具体化,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西部大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重点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地方特色,增强了法规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后的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正发挥着积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修改单行条例,做好审议工作。单行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某一项或某一方面事务的自治法规,对于规范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采取灵活、特殊政策,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委员会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修改单行条例的指导,做好审议工作,成熟一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件。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8件,修改4件,废止变通规定1件。制定和修改的单行条例涉及风景名胜管理、城镇建设管理、乡村公路管理、水资源和岩溶资源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保护等领域,这些条例的实施,对民族自治地方相关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做好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工作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修改,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我省侨务工作,落实好国家侨务政策,切实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需要。委员会一是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将该《办法》立法纳入本届常委会任期立法规划的内容。二是在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会同省侨办赴省外就归侨侨眷的优惠待遇、修改实施办法的做法和经验进行调研。三是提前介入,参与法规草案的修改、征求意见和论证等方面的工作,并就法规草案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四是在议案交由委员会办理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认真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五是在一审后,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意见和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就归侨侨眷及其子女高考加分照顾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协调。该《办法》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二审通过。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归侨、侨眷及其子女报考学校给予加分照顾,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境)探望子女比照子女探望父母,享受有关待遇等规定。特别是对归侨、侨眷及其子女报考学校给予加分照顾的规定,得到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赞许,对于凝聚侨心、利用侨力收到良好效果。

  二、围绕构建“和谐贵州”,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五年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主题,围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通过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题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和视察等方式,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了相关工作。

  (一)协助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贵州是欠发达、欠开发的多民族省份,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关系到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没有民族自治地方又好又快的发展,就难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1、积极组织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及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纪念座谈会的精神,委员会与省民宗委共同组织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纪念活动。一是召开了“贵州省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座谈会”,总结和交流我省20年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进一步学习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了要求;二是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三是加大制定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工作力度,促进民族工作进程;四是听取省政府一个组成部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报告;五是各媒体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大力宣传。《贵州日报》开辟了为期2个月的报道专栏,省电视台、省人民广播电台等以电视专题片、人物录音访谈等形式作宣传报道;六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知识竞赛活动。各种纪念活动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2、坚持听取省直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专题工作报告。每年都要听取省政府12个部门的专项报告。先后听取了省发展与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等7个部门的报告,针对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3、认真做好省人大常委会“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执法检查计划安排要求,委员会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执法检查方案》,就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及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相关工作提出具体安排和要求。今年5月上旬至6月中旬,在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州、地及自治县自查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情况报告,组成9个小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队,分赴省政府民族、发改、财政、交通、建设、教育、卫生、人事、扶贫等9个部门,遵义、安顺、黔东南、黔南、黔西南、毕节、铜仁7个市州地及所辖10个县(市、区)、自治县进行检查。在各执法检查小组提交检查报告基础上完成“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报告草拟工作。该报告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后,连同审议意见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正在积极进行整改。这次执法检查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的第一次执法检查,委员会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了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4、开展“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跟踪督促检查。为进一步加强整改,突出实效,不断推动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向前发展,委员会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函(黔人常函〔200710号)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于20071113日至16日听取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12个单位的整改情况的报告,对省直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针对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阶段整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一定成效。

  5、积极参与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开展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委员会在本届任期内,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每年工作要点及执法检查计划,积极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较好地完成了安排的执法检查任务。

  6、认真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来黔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为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嘉璐副委员长率领的执法检查组于20067月到我省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法检查。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委员会会同常委会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制定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召开有省直各部门、各民族自治地方及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地)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行署)以及各新闻媒体参加的准备工作联席会,进行周密部署,做好联络、协调等服务工作。通过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的周密组织和精心安排,确保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开展单行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工作

  为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单行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发挥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委员会突出重点,对部分单行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先后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肯定贯彻实施取得的成绩,指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有的视察报告或建议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有力地促进了单行条例的贯彻实施。例如委员会根据视察《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编写了《关于Z65国道拟经过关岭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情况反映》,送有关领导和部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到现场调研、协调,调整Z65国道线路建设避开古生物化石埋藏中心区,避免了对化石的破坏。

  (三)对贵州民族文化宫和贵州民族学院进行视察

  修建贵州民族文化宫是建设全省标志性文化设施工程,是保护、宣传和弘扬民族文化的重要举措。民族文化宫实质性开工建设后,陆续出现超概算、拆迁、装修、开办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委员会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6年三次组织委员,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部分少数民族成员参加,对贵州民族文化宫建设情况进行视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得到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3年,省长对视察报告作了重要批示,5位副省长分别签署了意见,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加大建设工作力度。民族文化宫现已竣工验收。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了解贵州民族学院的办学情况,促进学院建设,委员会于2004 9月对贵州民族学院进行了视察,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少数民族委员应邀参加了视察活动。视察组听取学院发展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教育设施建设和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对学院的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针对国道贵阳过境公路贯穿校区的设计方案等制约学院发展的突出问题,委员会提出请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过境公路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民族学院作为省属重点院校建设,对办学经费、硕士点申报等给予支持等意见和建议。视察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对于过境公路调整等一些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开展《宗教事务条例》和《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贯彻实施的执法调研和检查

  宗教是当今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宗教法规是做好宗教工作,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制保障。委员会采取执法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宗教事务条例》和《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调研和检查过程中,委员会多次听取省民宗委的汇报,到贵阳、遵义、安顺市及所辖县,听取当地宗教主管部门汇报,与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和信教群众座谈,实地考察基督教、天主教、佛教、伊斯兰教的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就改善宗教团体办公条件、依法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联系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职人员素质、帮扶贫困信教群众工作、进一步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推动了相关工作。开展清真食品管理的立法调研。在学习考察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省清真食品管理的立法工作建议,为我省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依法对侨务工作开展监督

  切实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凝聚侨心、发挥侨力,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委员会突出重点,对涉侨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使毕节籍侨眷宋某要求返还其父在解放初被没收房产案和贵阳侨眷林某要求贵州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违约金案等均得以妥善解决。

  归侨、侨眷与海外华侨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加快我省改革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了解我省归侨侨眷的生产生活现状,2006年委员会专题听取了省侨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和我省实施办法有关情况的汇报,深入有关市地开展执法调研,与归侨、侨眷、侨资企业代表进行了座谈,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调研中反映出的侵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一些贫困归侨侨眷生产生活困难情况,委员会协调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予以解决,切实维护了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几点做法和体会

  五年的工作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是党和国家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做好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内容,学习中央、省委、省人大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深化“民族宗教无小事”、“侨务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的认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

  加快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迫切要求,是构建“和谐贵州”的需要。没有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就实现不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历史性跨越。委员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可操作性

  确保立法质量,是提高执法效果的前提。委员会立法过程中,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坚持立法的针对性,克服大而全,力求小而精、小而管用;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努力实现民族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每个法规草案,委员会都深入相关地方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指导意见和建议,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对一些有争议的法规案,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反复咨询论证和修改。

  (四)严格依法办事,注重监督实效

  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性工作机构,要较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必须坚持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不越位;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 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加强跟踪监督,建立办理结果反馈机制,注重监督实效。五年来,委员会坚持了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的制度,有的执法检查、视察等报告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转请省政府研究办理,或以《情况反映》送省领导及有关部门,并对重点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五)不断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涉及面广,做好工作需要加强有关各方的联系和沟通,不断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五年来,一是先后召开了关于民族立法、人大侨务工作、贯彻实施单行条例、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全省座谈会、研讨会,为各地各级有关部门提供交流探讨的平台,同时也加强了委员会与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地区人大工委的联系。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采取编印《民宗侨工作简报》、在《人大论坛》等报刊登载委员会的工作信息等方式,反映委员会工作动态,交流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和经验;编印《贵州省民族法规汇编》2000册,发到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参考。三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及各方面的意见。四是努力规范和完善工作制度。五是加强与全国人大和其他省区人大对口委员会的联系,争取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指导,学习借鉴外省区的工作经验。

  本届任期内委员会的工作还有一些亟待加强和改进的地方,立法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有待健全和完善。

  四、对新一届委员会工作的建议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新一届委员会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做好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积极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一)进一步加强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要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督促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对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落实情况,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的指导和帮助,保证“一法两规定”在我省得到全面遵守和执行。

  (二)在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推进立法进程。重点抓好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修改宗教事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单行条例。

  (三)立法的目的在于贯彻实施,发挥其实际效用。要进一步加强对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通过的单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将法律监督工作列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工作的重中之重,对贯彻执行难度较大的单行条例要持续开展执法检查或视察,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加大宗教法规和侨务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力度,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四)进一步探索委员会与民族自治地方及有关单位联系的方式和途径,加强联系和沟通,使我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协调开展,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五)加强委员会和办公室自身建设,健全机构设置,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地方立法条例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委员会除了承担地方性法规任务外,还要帮助和指导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的繁重任务,加上自治地方特别是自治县立法队伍薄弱,机构尚不健全,更加重了委员会的立法工作量。为充分发挥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作用,提高立法质量和监督质量,方便与自治地方有关工作的沟通和联系,建议新一届委员会参照兄弟省区市人大的做法,积极争取在委员会增设一个法规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20多个省级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已设立相应处室),在原有编制基础上增加人员编制34人,以便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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