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五年工作总结
2003年以来,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立法和监督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实效,注意加强自身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内务司法方面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地方立法工作
五年来,内务司法委员会注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始终坚持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首位,把涉及公共安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列入工作计划,并积极向常委会提出建议,协助常委会制定、修订涉及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0件,其中参与起草了涉及有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会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征兵工作、司法鉴定、人才市场、预防职务犯罪、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8件,参加修订涉及有关残疾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件。经委员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废止的地方性法规3件,涉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等内容。
委员会还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安排,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赴黔立法调研组一道,就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赴贵阳、安顺、遵义等地进行调研。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对民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公务员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护照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强制法、刑法修正案(六)、突发事件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禁毒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师法、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决定等18件法律、决定草案,组织了有关部门讨论修改,并及时汇总上报。
2004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工作的安排意见,就属于委员会提案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5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针对《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规定》、《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办法》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将清理结果及修改意见汇报省人大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小组。
(二)监督工作
依法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是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和视察、审议工作报告、参与述职评议、受理申诉控告案件等多种形式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注重提高监督实效。
1、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针对执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五年来,委员会先后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行政诉讼法、工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我省制定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委员会每年都抽派专人参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先后就义务教育、水污染防治、农业、安全生产、民族区域自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分别对遵义、黔西南、贵阳、安顺、铜仁等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06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委员会协助、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贵阳、遵义等地,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为进一步促使我省监狱劳教系统文明、公正执法,委员会与有关部门组成视察组,先后分别对平坝监狱和中八、安顺、女子劳动教养所工作进行了视察。2007年,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了省十届人大代表视察组,对六盘水市开展“整脏治乱”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视察。
委员会每次执法检查和视察,都突出重点,深入到县、乡、村和基层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访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中总结立法、执法工作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改进执法工作。
2、审议工作报告。通过听取审议有关部门送来征求意见的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审议作好准备,是内务司法委员会一项基础性工作,并已形成制度。除每年先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外,还初步审议了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社会救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普法依法治省工作、执行工作、民事审判、预防职务犯罪、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行政审判、依法行政情况等13个涉及民生、维权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通过先行审议上述报告,抓住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报告做好准备。对一些重大问题,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如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关于全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报告》后,作出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3、参与述职评议工作。监督法实施前,为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做好对省民政厅负责人的述职评议工作,按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省民政厅厅长、省信息产业厅厅长述职评议的工作通知》要求,委员会抽出专人组成了省人大常委会赴省民政厅述职评议工作小组,于2005年8月上旬至10 月下旬开展了述职评议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就述职评议的有关内容,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广泛征求了省民政厅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听取了九个市、州、地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同时征求了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发函征求了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的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经交换意见后,将情况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常委会进行述职评议时的参阅文件。述职评议后,内司委又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并将落实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4、认真受理申诉控告案件。监督法实施前,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典型案件进行监督是内司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委员会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注意从申诉控告人的来信来访中选择影响社会稳定、妨碍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件实行监督,增强对整个司法工作宏观监督的力度和实效。五年来,委员会年均接待、处理申诉控告人的来信来访400余件次。委员会的领导同志经常亲自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阅批重大的申诉、控告材料,听取有关方面对典型、疑难案件的汇报。委员会不定期地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重点监督的案件,听取有关方面对案件的汇报,提出书面监督建议,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委员会还认真负责地办理了全国及省、市(州、地)、县(自治县)人大代表反映的有关案件。
(三)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
十届省人大期间,历次大会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共3件。委员会按照办理代表议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制定涉及贵州省见义勇为条例等议案函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的同时,召开议案办理工作协调会,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和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分别提出要求,督促抓紧工作。在此基础上,内司委召开会议对该议案进行认真审议,按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督办已发生效力案件的规范、重视和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等2件代表建议,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些建议进行研究,并及时答复了代表。
(四)自身建设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委员会组成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刻领会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所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实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委员会先后组织学习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讲座,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转变工作作风,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及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到依法履行职责。
3、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守各项议事、工作规程,注重加强集体领导,集体行使职权。通过坚持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有计划地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对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工作质量。
4、加强同外省区市人大、省内各级人大、内务司法联系部门的联系。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就有关地方立法工作,赴海南、广西、内蒙、天津等省区市学习考察,并热情接待了山东、甘肃、湖北、浙江、福建、吉林、宁夏、陕西、重庆等省区市人大及内司委来贵州学习考察的人员。派员参加了西部十二省区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每年都组织召开全省市州人大、地区人大工委内务司法(法制)工作座谈会。注重加强与内务司法联系部门的联系,召开每年一度的联系部门工作会议,每次会议和重要工作情况都以简报形式与联系部门交流和用以对市州地人大进行业务指导,本届共印发工作简报39期。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的工作会议和调研工作,促进了内务司法工作的开展。
二、几点工作体会
回顾过去的五年,省人大内司委经过实践、探索和总结,对如何做好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紧紧抓住中央、省委关注,群众关心而又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事项,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工作。每年制定工作要点,都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做到统一协调,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形成全委工作一盘棋格局,保证重点工作稳步推进,深入开展,务求取得实效。
(二)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情况,取得工作的主动权。内司委开展各项工作,必先进行调查研究。在立法工作中,无论是内司委起草还是参与审议的法规草案,都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立法的必要性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深入研究,反复论证,使起草的法规草案和审议意见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尽可能做到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使法规草案的质量有了提高。在监督工作中,坚持对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内司委的组成人员来自多个方面,各有专长,不少委员曾长期担任部门和地方的领导职务。充分发挥内司委组成人员的积极性,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前提。在立法、监督、调研等工作中,注重发挥每位委员的专长,审议法规草案和有关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听取有关部门汇报等重要事项,都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充分听取委员们的意见,深入研究讨论,最后由全体会议作出决定,确保议定事项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五年来,委员会组成人员以高度的党性原则和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满腔热情地投入人大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协助常委会在立法和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立法工作中,协调、督促的力度不够;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的跟踪监督不够;与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对口机构的工作联系不够。这些,都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当前,我省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要在新一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进依法治省,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构建和谐贵州,作出应有的贡献。结合五年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供十一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考。
(一)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要把立法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集中力量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立法计划,组织力量对一些亟需的立法项目,开展前期调研或起草工作。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促进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要积极探索加强监督、提高监督效果的方式,围绕内务司法工作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继续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委员会也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自行组织执法检查,并注重后续跟踪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每年可有选择性地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报告。应重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申诉案件工作,对来信来访者反映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规律性的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分析,理清工作思路,改进和完善监督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力争取得实效。
(三)继续加强与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对口联系部门的联系和交流。新一届委员会成立后,要在立法、监督、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和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对口联系部门的联系和交流,学习各地在新形势下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听取意见和建议,推动和改进省人大内司委的工作。要不断探索加强联系和交流的新办法、新途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四)不断加强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构的各项工作制度。关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尽可能为他们的学习、培训、晋升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