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号建议的答复
廖江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高质量推动医疗纠纷风险处置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情况
2014年7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提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应保尽保。到2015 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各地要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合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保,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同时,大力推动医疗意外保险等有关险种的发展,逐步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根据国卫医发〔2014〕42号文件精神,在省政府的召集下,由原省卫计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保监局等单位组成工作组,对我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历时3个月后,上述五厅局于2014年10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42号),按方案要求,成立了由原卫计、司法、财政、保监、中医药管理及重点医疗机构和部分市州基层卫计部门组成的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原省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推动和督促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政医管处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医疗责任保险的 日常工作。
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实施至今,全省共计发生医疗纠纷涉及保险赔付的案件上万余件,没有一例群体性事件和伤医杀医恶性事件。在大医院率先开始推进保险前置服务,即出险后,经纪人和保险机构及时、全程介入医疗纠纷调处,充分履行保险定损职能,把医疗纠纷的医患矛盾快速转化为患方与保险人之间经济补偿的谈判,推动达成协议患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结算经济补偿费用,改变了以往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的程序,解决了手续繁琐的弊端。我省用实践证明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医疗损害发生时给予患者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极大地缓和了医患矛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务工作者的从业压力,医疗风险医患共担的理念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认可。
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项目通过10 年的运行,协助各级医院建立了“平安医院”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仅如此,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理方面也在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医疗机构通过和赔付率挂钩的保费调节机制,不得不高度关注自身的医疗风险管理。经纪公司会同共保体组建的医疗评估专家委员会在为医院高频次地开展医疗风险培训、责任评估和溯源分析过程中,激发了广大医护人员对执业行为安全性的关注。医疗责任保险对于防止医疗风险复发、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客观上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
在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抗风险能力的基础上,将医疗责任保险积极融入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积极组织各级村卫生室进行动员宣讲,在全省9 个市(州)共45 个县开展了近100 场次的宣传动员会,组织各级医疗机构集中现场投保。
二、关于“从政府层面出台政策,充分运用现代保险的风险防御、化解、转移、保障功能与技术,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强力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扩面提质,努力促进全辖各级各类医疗服务机构实现应保必保,有效化解和转移全市医疗服务机构的责任风险损失”的建议
为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24 年2月19日,下发了《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 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健全我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 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三、关于“信访调解机构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打击恶性上访案件。不得单纯为了维稳采取“以赔了事”的处理方式”的建议
对于医疗纠纷信访案件,我委党组始终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服务宗旨,强化为党和政府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遵照执行2022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对于突出的信访案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委机关相关职能处(局)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公安、司法、信访等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开展医疗纠纷化解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化解调处,对于医患双方不能通过自愿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医疗纠纷依法引诉,杜绝“以赔了事”的处理方式。
四、关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必须做到依法赔付,坚决杜绝‘按闹’分配。一旦出现闹得越凶最终赔得越多,那么将出现蝴蝶效应。人民将不再相信司法,皆效仿以‘闹’、上访为处理纠纷的方法和手段”的建议
依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委严格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相关侵权责任标准计算,合法合规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杜绝无事实依据赔偿,对纠纷化解中出现的“医闹”行为,及时协调辖区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坚决防止“闹得越凶、赔得越多”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五、关于“调解机构必须以专家对纠纷预估意见为调解的法律基础,不得有‘和稀泥’的无依据的调解”的建议
我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协调配合司法部门,加强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23年10月8日联合召开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细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同时还进一步强化和巩固学习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司法部有关部门规章、《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深入认真探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侵权损害系列法规的有效衔接问题,要求全体人民调解员务必做到入脑入心、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在案件中务必合法合规,不得凭主观臆想定案。
六、关于“司法局应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对调解不合理的调解员应严肃追责问责”的建议
我委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积极与司法部门做好沟通协调,指导监督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工作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不合理案件参与核实,若发现倾斜性调解等不合理现象将问题线索交办相关司法部门,依法核实处理。
七、关于“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高发医院监管”的建议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月按时报送医院医疗纠纷等相关情况,及时了解纠纷化解情况,持续监管,并要求各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高发科室、高发人群做好相关工作培训,提高医疗质量,优化护理服务,增强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今年以来,我委扎实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公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医疗领域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监督执法和从严执纪,大力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加大打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切实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行为,大力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
八、关于“管理较好的三级医疗机构应展现使命担当,指导下级医疗机构如何加强自身的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管理,做好医疗风险的管控”的建议
为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管理,提高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主任的业务 素质和工作能力,2023年9月21日,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培训会在贵阳成功举办。会议指出,医疗质量控制是保障医疗质 量最主要的措施,各级医疗质控中心要用先进质控方法,持续提 升全省医疗质量标准化、同质化水平,为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 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会议要求,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医疗 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版)》有关要求,全面规范省级医疗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 全省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建设健康贵州建设提供坚 强有力的支撑。
近年来,我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关心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扎实开展卫生健康领域“七个专项行动”,引进省外优质医疗资源建设了5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充分发挥省内大型三甲公立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分别依托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成立省级产前诊断管理中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省级质控中心,依托贵州省人民医院成立产前筛查诊断技术省级质控中心、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中心等,并结合业务需求,拟定质控指标、组织技术培训和人员进修、开展工作督导,指导下级医疗机构不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夯实服务基础,提升服务质量。
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发挥好大型三甲医院的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母婴保健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省级管理中心、质量控制中心作用,进一步健全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质量管理,做好风险管控,促进全省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年6月28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雷艳;联系电话:0851—868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