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答复
蒋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核定特殊教育教师编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中央对于事业编制管理有严格的规定,2013年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规定“地方事业编制总额以 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由省级政府负责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2017年,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转变靠政府大包大揽的观念和思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缓解事业单位增编压力”。2019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要求“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从中央对机构编制的相关政策要求来看,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是需要长期执行的,各地所需事业编制只能在总量内调剂解决。
目前,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编制配备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做好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保障。我省制定的《贵州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对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师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在编制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挖掘编制潜力,在编制总量内统筹做好特殊教育教师编制保障。
将通过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特岗计划”等方式补充特殊教育教师,加大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通过“国培计划”对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培训,提升特殊教育教师整体素质。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够继续关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更多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设性建议,共同推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