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50号建议的答复
韦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资金补助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资金投入给予倾斜支持”方面
一是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面。为推动全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确保已建工程良性运行和稳定发挥效益,我厅全力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十四五”期间,中央累计下达资金11.33亿元,支持我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
二是省级财政支持方面。2022年以来,省级财政除每年安排7168万元用于农村供水补短板外,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在2022年联合印发的《贵州省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对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及水网连通工程按管网投资的30%进行补助。2024年又将补助比例提高至不超过管网投资部分的60%。全省水网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启动以来,共有386个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项目及水网连通项目纳入实施,补助资金达33.5亿元。随着工程项目陆续完工并投入使用,全省农村规模化工程覆盖面不断扩大,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三是其他资金支持方面。印发《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转发水利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巩固拓展农村供水脱贫攻坚成果的通知》,指导各地安排衔接资金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和建设,近年来全省各地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和建设的衔接资金均超过5亿元,资金由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分配。
二、关于“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给予供水企业支持”方面
一是推动农村供水立法。出台《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明确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推进农村供水市场化运营和企业化管理。黔南州也出台了《黔南州农村供水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二是推进农村供水企业化管理。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全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明确各县(市、区)充分依托现有自来水公司、水务公司、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或引进专业供水企业等方式,在2026年实现县域统管,将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全部交由专业化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三是逐步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2021年12月,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动态评估并校核,评估校核周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各地在调整城镇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时,综合水价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价格调整不到位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如投资、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2023年10月,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优质优价和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城镇供水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如监管周期内供水基础设施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农村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省水利厅正在配合省发改委制定《贵州省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预计2025年出台实施。同时,黔南州政府制定了《黔南州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工作方案》,推动城乡供水价格核定和调整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大力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在国家“十五五”规划中力争我省更多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纳入,大力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按照《贵州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努力争取省级财政资金用于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二是加快推进县域统管。以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为抓手,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形成农村供水由政府监管、社会投资经营、使用者付费的市场化管理模式。三是加快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推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落实,加快《贵州省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出台,形成系统合理的水费水价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