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94号建议的答复
杨胜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贵州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专项资金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耕地保护资金支持情况。一是2023年国家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合二为一,开展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为帮助各地有力推进考核工作和切实保障用地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级明确省、市、县三级按“1:1:1”的比例筹集占补平衡资金,省级按照亩均1万元给予相关县区临时性补助资金支持,共筹集15.42亿元临时性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占补平衡指标生产,一并下达各市(州)占补平衡指标生产任务15.42万亩,实际共入库占补平衡指标17.86万亩,超额完成省级下达生产任务。其中,下达黔东南州临时性补助资金3.1亿元,黔东南州实际完成入库指标3.2万亩,完成率103.67%。截至2025年5月7日,黔东南州剩余可用指标耕地数量0.77万亩、水田规模0.42万亩。二是据省财政厅统计,2023至2025年,下达中央和省级耕地保护相关资金96.72亿元,其中2023年32.96亿元、2024年32.9亿元,2025年30.86亿元,主要用于生产障碍和酸化耕地治理、化肥减量增效试验及监测、耕地轮作试点补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省级财政预算共安排1340.48万元用于耕地保护相关事务经费,其中2023年444.59万元、2024年544.12万元,2025年351.77万元。
(二)建立耕地保护考核奖惩机制。2024年9月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其中明确根据市(州)耕地保护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开展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统筹用于耕地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监管、执法等耕地保护指出,以及增加、恢复耕地等补充耕地指出
(三)出台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有关实施细则。为贯彻国家关于占补平衡改革要求,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明确严格落实“国家管总量、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强化属地管理,确保耕地保护责任全面落实,守牢耕地保护红线。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指导各地统筹现有资金保障占补平衡经费需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高质量推进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统筹现有部门预算资金,加大对耕地占补平衡等耕地保护工作的工作经费保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要求,考虑到中央和省级针对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已有相应专项资金支持,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级财政不宜对耕地占补平衡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省级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市县财政部门结合自身财力,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对耕地占补平衡等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二)拓宽补充耕地资金来源。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高质量推进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主体依法依规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支持和鼓励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
(三)指导各地规范开展补充耕地。国家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建议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园林耕空间优化等工作,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做好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充分保障用地需求。同时,开展补充耕地过程中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等文件关于补充耕地过程中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开发补充耕地。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