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3号建议的答复
吕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分别提出划定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的总体要求,但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单独针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和管理实践也还在探索过程中。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明晰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及其他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职责分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护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为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制定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及其他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职责分工,分类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2023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明确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纳入2024年度市(州)综合考核评分体系。
二、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共享
一是省自然资源厅完成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联合选址选线功能向发改、能源、交通、水利等14个省直部门开放,相关部门可以随时浏览全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并开展空间叠加分析,对已有选址方案的用地范围进行合规性自查、对没有选址方案的用地需求进行适宜空间推荐,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现代化水平和数字生态治理能力。二是省自然资源厅创新研发并推广应用“贵州省村庄规划便民服务系统—黔村规APP”,将生态保护红线全部纳入贵州省村庄规划便民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注册使用,协助村民建房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选址时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为用地选址、生态保护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智慧支持。三是省生态环境厅启动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一期)建设,通过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督能力和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制定《贵州省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线索处理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和监督工作标准,明确了部门职责,提高了监管效率。针对国家下发的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组织“省+市+县”三级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在收集相关佐证材料的基础上,组织省有关部门召开“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属性判定研讨会”,凝聚部门共识、形成问题清单、推进核实整改。截至目前,完成国家移交的四批143条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的核查上报工作,其中判定问题39条,目前整改完成23条。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紧密跟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定情况,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立法研究。二是健全完善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为多部门联动监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辅助决策支持。三是持续按照《贵州省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线索处理处置工作机制》等相关要求,开展“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工作,完成国家移交的问题线索核查,判定问题属性,对确定为生态破坏问题的,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问题整改销号。四是加快完成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为地方扎实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