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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杨秀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局部优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严格落实标准要求,科学开展国土调查

“三调”工作结束后,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一是全面提升调查工作技术标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主要基于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以国家每年下发的9-11月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利用最新遥感卫星影像,结合省级地理国情监测、日常变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等相关成果,开展省级全覆盖遥感监测,形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主要使用分辨率优于1米的卫星遥感影像,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二是严格规范开展国土变更调查。调查工作由县级开展实地调查举证,逐级核查,主要包括各类型地类变化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变化调查,具体工作包括准备阶段、调查举证阶段、核查阶段、成果汇交阶段。调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等技术标准,全面体现全省国土利用变化情况,保持全省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调查成果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准确的底数、底板、底图,为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用途管制、执法监督等提供数据支持。三是积极做好经费保障。根据《土地调查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国土调查属省、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国土调查是例行体检,反映的调查时点国土利用现状,不能直接作为用地合法合规性认定结果。各项管理应进一步比对以往调查、登记、审批、规划、督察、执法、耕保、利用等管理信息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退耕还林还草、高标准农田等各类工程建设情况,充分考虑现状地类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综合作出用地管理性质判断。对于您关注的涉及地类调查认定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有关问题,2023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作了明确要求,实地现状在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或者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情况,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自然资源部“直报即审”。同时,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宅基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确实属于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经市、县核实后,由省级汇总报请自然资源部更新相关数据库,即报即审。通过上述政策措施,可及时更新或纠正国土调查成果,将误划入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密切跟踪国家政策走向,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制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将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调整优化不稳定耕地,实事求是解决划定不合理问题,并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促进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集中连片,逐步提高优质耕地比例。我厅正积极跟踪国家最新政策动向,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会同各级各部门按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布局进一步优化。同时,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优先序,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障和维护粮食安全底线。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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