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3号建议的答复
丁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帮助调整七星关区阿市乡民兴花园新大街土地性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用地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所有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农村村民宅基地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不能随意买卖。第六十二条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2020年8月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11 号)文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下同)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指导村民按规定申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审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应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
三、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权限在国务院,省级无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调整权限。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