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洵的法治观及启示
苏洵(1009—1066年),字明允,北宋四川眉山人,唐宋八大家之一。与其子苏轼、苏辙并称“三苏”,人称“老苏”。《宋史》有传。
一、苏洵其人其文
苏洵出生在一个屡世不显但有文化素养的家庭。父亲苏序,知书能诗。长兄苏澹、次兄苏涣,都是进士。苏洵“少不喜学”,27岁始发愤读书,惜进士茂才皆不中。灰心之余,烧掉之前所撰文章,闭关专攻古文。经过6年寒窗苦读,感觉有了收获,重新提笔著文,一发不可收。48岁时,带着二子到京师,将三人所著文章献给文坛领袖、翰林学士欧阳修。欧阳修拍案叫绝,称“笔挺韩筋,墨凝柳骨,后来文章当属此三人。”赞苏洵其文“博辩宏伟”、其人“纯明笃实”,推荐给朝廷。宰相韩琦也很欣赏他的才华,奏报于朝廷。朝廷下诏,让他去舍人院应试。舍人院隶属于中书省,是专门为皇帝起草诏令的机构。苏洵称病不去。后来朝廷直接任命他为秘书省校书郞(相当于今天中央国家机关的科员),同太常寺主修礼书。后来又调任文安县主簿(相当于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修礼书,修成《太常因革礼》一百卷。书成未及奏报朝廷,因病去世,享年58岁。
苏洵留下来的著作编为《嘉祐集》十六卷,附录二卷,主要有《权书》《衡论》《几策》等。今人将其收编为《苏洵集》十六卷,附录上下卷。他与二子的文章有一个共同点:不为空言,务求实用,特别“好为策谋,务一出己见”。其论权、论兵、论田、论六经、论史,都针对治乱兴亡而作,有独到之见。今读其遗著,仍能感受到“心系天下”的大儒情怀和使命担当。
二、苏洵的法治观
法治观是指人们对法律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苏洵所处时代,虽无今天引入西学后的法的概念和法治的概念,但他对“法”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作用上,有独到看法,主要集中在所著《几策》之“审势”、《衡论》之“用法”和“议法”篇中。
第一,法律生于仁义教化不足之时。他提出,“古者以仁义行法律,后世以法律行仁义”。在他看来,夏、商、周三代,以学校为本,以礼乐为形,通过教化行仁义于天下。汉、唐以后,“教化不足以劝民,而一于法律”,以法律为形,附以仁义。宋代法律制度因而循之,大体如此。
第二,法律由简到繁有其合理性。他说:“古之法简,今之法繁。简者不便于今,而繁者不便于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时不若古之时也。”在他看来,立法目的古今相同,都是“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先王时代,民风淳朴,官吏厚道,教化管用,治理方式主要是“任吏不任法”,法律相对简单,像治病的“方书”一样,“论其大概,而增损剂量则以属医者,使之视人之疾,而参以己意”。随着时代变迁,教化不足以行仁义,治理方式转为“任法不任吏”,法律就像“鬻屦”(yùjù,意为卖的鞋子)一样,由简而繁,既要做大码子,又要做中码子,还要做小码子,“以求合天下之足”。在苏洵看来,这合乎时代发展趋势。
第三,法治不彰源于违禁不改。“今之法不劣于古法”,但为什么还会出现“狱讼多、盗贼众”的病象呢?他认为是“政之失,非法之罪也”。主要表现在知法犯法,违禁不改,天下皆知,习以为常。他专门列举了当时“违禁不究”的五大怪状:私造度量衡不追究、滥采珠贝不追究、越制穿戴冠服器皿不追究、官吏贱买贵卖不追究、官吏经商且逃税不追究。类似违法事例,不可悉数,人们都耳习目熟,以为当然。“宪官法吏目击其事,亦恬而不问”。苏洵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失政表现。“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
第四,以“威权”“强政”推行法治。苏洵进一步分析了“违禁不改、习以为常”的根源。在他看来,主要是执法者“有私”导致。他说:“法之公,而吏之私也。夫举公法而寄之私吏,犹且若此,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其何以为治?”针对宋代法治不彰的种种弱政现状,他提出了“尚威”“强政”主张。具体说,就是“一赏罚、一号令、一举动,无不一切出于威,严用刑法而不赦有罪,力行果断而不牵众人之是非,用不测之刑,用不测之赏,而使天下之人视之如风雨雷电,遽然而至,截然而下,不知其所从发而不可逃遁。朝庭如此,然后平民益务检慎,而奸民猾吏,亦常恐恐然惧刑法之及其身,而敛其手足,不敢辄犯法,此之谓强政。政强矣,为之数年,而天下之势,可以复强”。
第五,以“至诚”济法制之不足。苏洵认为,“任法不任吏”虽有进步,但亦有局限。一是法制有所不及,不可能面面俱到。“臣闻法不足以制天下,以法而制天下,法之所不及,天下斯欺之矣。且法必有所不及也。”二是易使官吏唯法是从,但求无过,不思进取。“臣观今两制以上,非无贤俊之士,然皆奉法供职无过而已,莫肯于绳墨之外,为陛下深思远虑,有所建明。何者,陛下待之于绳墨之内也。”怎么办?他上书皇帝提出了“济之以至诚”的主张,建议废除当时宋朝中枢机构的中书和枢密院二府(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制”)互不往来的规定,让他们“日夜交于门,以讲论当世之务,且以习知其为人,临事授任,以不失其才。”既要让他们互相交流、讲论世务,借此识别人才;还要相信他们,至诚以待。
三、当代启示
苏洵敢于揭露问题,提出“任法不任人”等观点,有勇气、有魄力,不愧有“韩筋柳骨”之称。虽相隔千年,仍有借鉴价值。
第一,仁义廉耻仍是立法的价值内核。从“以仁义行法律”到“以法律行仁义”,客观上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方式的演变过程,也反映了儒家社会治理的理念追求,即法律的背后,有一个核心的价值观在起作用。儒家文化中的精髓,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内核。“以法律行仁义”,与今天倡导的“弘德立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第二,法律繁简不以个人好恶为转移。千年之前,他就看到社会治理方式由“任吏”到“任法”的转变、法律制度由简到繁的转变,并指出这两个“转变”是时代使然。依法治国的今天,强调精细化立法,正是合乎时代之举。
第三,违法必究法治才能昌明。“违禁不改,衰世之事”。这振聋发聩的声音,穿越千年仍在回响。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必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好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进而营造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四,威权强政是推动法治的保障。徒法难以自行。法律最终靠“宪官法吏”去执行。但“公法”与“私吏”之间,似乎永远有挥之不去的博弈。反观之下,我们应当庆幸,今天的中国,我们有着强有力的权威去推动法治,并建立了统一的法治体系和严格的考评机制。坚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法治之花的全面绽放,必定能结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丰硕果实。
第五,民主法制不可偏废。苏洵以“至诚之道”济法制之不足的主张,并不单单希望皇帝“宽厚待臣”,而是要推行“部门民主”,让臣工“讲论世务”,在完成“奉法供职”任务之后,还要“深思远虑,有所建明”,的确“深思远虑”。
可惜这样一位深思远虑的儒者,大志未酬。当年皇帝召他去舍人院应试,他感觉朝廷只“以其文采词致稍有可嘉,而未必其言之可用”,索性称病不就,甘愿做一个闲人。如同他与宰相韩琦的和诗中所表白的那样:
晚岁登门最不才,
萧萧华发映金罍(léi)。
不堪丞相延东阁,
闲伴诸儒老曲台。
佳节屡从愁里过,
壮心偶傍醉中来。
暮归冲雨寒无睡,
自把新诗百遍开。
作者系贵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