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孙学雷
副主任委员:周德林(苗族) 卢伟
委 员:韦 松(苗族) 方 英(女) 石祖建(布依族) 罗 毅(布依族) 赵德文 程 静(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8年12月21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拟订和提出有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监察厅、民政厅等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内务司法方面的有关监督事项。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和参与拟订有关方面的法规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审议有关方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报告;
(三)对经常务委员会初步审议后的有关的法规案,就法规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向下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出相应的报告;
(六)先行审议内务司法部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内务司法部门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案件的汇报,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八)调查了解内务司法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九)对内务司法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特别是调查了解社会治安情况和打击经济犯罪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十一)参与审议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及调整方案;
(十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法规案、质询案等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同内务司法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听取汇报,交换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
第七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要同各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法制工作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第八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要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进行研究,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重要问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反映,提出适当处理意见。
第九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要联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对口机构,交流经验,互换资料,开展友好往来。
第十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委员除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在会议举行前三天通知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结果的报告及其它议案,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三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要有专人作好记录,会后要写成纪要,印送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必要时,送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抄送省内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建立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办公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当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