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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传承弘扬沂蒙精神 推动红色基因代代相传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推动红色基因代代相传。《条例》共22条,自7月1日起施行。
“组织开展传承弘扬沂蒙精神立法,对于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深化爱国主义教育、凝聚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的首创意义和示范作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源说。
关于沂蒙精神的基本定位和内涵,《条例》明确,沂蒙精神诞生于沂蒙革命老区,发展于齐鲁大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斗争中孕育形成,在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的伟大革命精神,是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沂蒙精神的基本内涵是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
《条例》对传承弘扬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在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关于沂蒙精神研究阐发、教育宣传和展示推广,《条例》规定,要规范沂蒙精神的研究、阐发,加强对沂蒙精神相关资料、代表性人物事迹和实物的搜集、整理、挖掘和保护。有关部门及媒体等加强对沂蒙精神传承弘扬各类活动、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宣讲,推动沂蒙精神深入人心。加强面向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群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条例》对双拥共建工作作出规定,推动军地协同发展。
如何推进沂蒙精神与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做好承载沂蒙精神的革命旧址、纪念设施等的保护和有效利用;通过完善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打造红色旅游品牌;文旅部门引导和支持红色文化资源与其他文物史迹、非遗资源优化整合,拓展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新形态。

《条例》还对促进沂蒙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提出要求。《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经济发达地区应当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沂蒙革命老区的支持和帮扶;鼓励和引导教育、科技等方面人才向沂蒙革命老区流动,提升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 (记者 梁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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