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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贵州生态优势 释放生态红利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青山万叠,碧水千隈。良好的生态环境是贵州殷实的家底,是确保贵州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和底气。如何切实保护好这片绿色底色?

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批准《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六盘水市六枝河保护条例》《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我省各地生态法规出台频度密集,为守好黔贵大地这片碧绿、这方蔚蓝、这份纯净开出“制度良方”。


保护红高粱生产环境

红高粱产业是遵义市八大农业支柱产业之一,红高粱是遵义酿造白酒的主要原料。近年来,遵义市多措并举推进红高粱产业发展,红高粱种植面积从2019年的79.84万亩增长到2022年的115.97万亩,面积、产量、产值始终位列全省第一,在红高粱种植规模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等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有机地块保护措施不到位、收储体系不完备、品牌效应未形成等问题。

优良生态环境是贵州最大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保护红高粱生产环境,提升红高粱品质,促进地方名优白酒产业及其他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规定》共二十三条,明确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的保护、规划和治理等活动,确定了“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综合施策、产业振兴”的原则。

依据标准化法等规定,《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推动红高粱标准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结合地域特点和产业需求依法制定红高粱地方标准,突出遵义市红高粱优势与特色。

依据商标法等规定,《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组织申报红高粱地理标志,培育和发展具有地域优势和地域特色的品牌,提升品牌效应。

为推动红高粱生产基地化、规范化发展,《规定》鼓励“开展集中连片基地种植”,并确定“红高粱集中连片有机种植区域和绿色种植区域应当划定为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应当“科学种植养殖,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筑牢“画廊六枝”水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六枝河作为六枝人民的“母亲河”,既是“画廊六枝”重要的水生态支撑,更是全区高质量发展的水资源保障。《六盘水市六枝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六枝河生态环境保护划出“硬杠杠”,开启依法治水护水新时代。

六枝河属珠江流域北盘江水系,全长35公里,发源于六枝特区新窑镇三丈水,流经六枝特区中心城区,至落别乡扁担山出境后汇入打邦河,是六枝人民的“母亲河”,也是黄果树瀑布上游的重要支流。

近年来,六枝特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六枝河保护工作,但仍然存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雨污分流不到位、生态补水空间较小且污染物消纳河长不足等问题,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和保护。

2月13日,六盘水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并首次探索“市县联动”以“双专班”共同运作的方式开展立法。

《条例》共二十六条,不设章节,紧扣水污染防治、水质提升和水环境改善的立法目的,聚焦六枝河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力求做到切口小、措施实、真管用。

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人大监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六枝河保护情况作为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向同级人大报告。

加强水源保护,实施生态调水。《条例》规定,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源地、河岸生态建设保护,同时必要时实施综合调水,以提升水体自净能力,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严控水体污染,精准管控要求。《条例》从畜禽养殖、污水排放、排污口设置、水利设施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管控要求,规定了13项禁止行为,引导单位和个人规范自身行为,提升爱河护河意识。


立足毕节特色打造海绵城市

毕节市作为乌江、珠江流域上游的源头生态屏障,始终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2022年,毕节市成功申报省级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现正积极准备申报国家级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虽然毕节市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工作推进,仍存在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职责分工不明确、运营维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立足于毕节发展特色,通过制定《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很有必要。

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了有关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义务、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关于工作机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专项规划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发展改革、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关于规划建设,《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管理监督,《条例》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以及海绵城市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海绵城市设施养护、维护技术标准和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损毁、侵占海绵城市设施。(记者: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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