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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能否为诉讼活动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直接关系到能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使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敏 摄)


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听取审议《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加快推进司法鉴定管理理念、制度和实践创新。


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司法鉴定工作也在不断发展。

截至2023年6月30日,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61家、司法鉴定人733人;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的司法鉴定业务由2012年的26269件增加至2022年的71238件,增长了2.71倍。

与之不相匹配的是,现行《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律等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

据悉,现行条例于2005年首次制定,2011年、2012年两次修正,为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中央印发专门文件,对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出顶层设计,要求同步推进配套制度的制定修订,我省在配套实施方案中明确将修订《条例》列入重点改革任务。

“加快推进司法鉴定管理理念、制度和实践创新,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相适应,修订《条例》十分必要。”《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指出。

《条例(修订草案)》经2023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交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理后,委员会多种形式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并于9月7日召开第3次全体会议,对其进行审议。

“《条例(修订草案)》对健全机制、完善程序、防止干预、提高质量、增强公信、权益保障等进行了修改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提出九条修改意见。


积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为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明确司法鉴定的概念为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为精准提升司法鉴定服务诉讼这一中心任务的质量和效能,《条例(修订草案)》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诉讼活动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属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尺、规范鉴定服务。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坚持系统观念,着眼于健全行政审批、内部监管、外部监督机制,推动监督与管理形成合力。

在行政审批方面,确定了司法鉴定人和机构的准入条件、退出情形,促进司法鉴定行业优胜劣汰;优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进一步提升审核登记事项的便民服务效能;明确省、市州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职责,确保权责统一。

在内部监管方面,明确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行业监督,制定行业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推动行业自律管理。

在外部监督方面,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建立自治评估、质量评估、诚信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反向督促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依规开展鉴定活动。


努力提高质量和公信力

由于司法鉴定结果能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如何杜绝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人情、金钱、虚假”鉴定,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

首先是规范鉴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统一规范委托书签订、鉴定材料移送、提取和交接,鉴定实施、中止、终止、补充、意见书赋码管理等程序。特别是第二十五条,立足于“源头治理”,创新规定以“协商+随机”的模式选择确定被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防止出现利益输送或者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其次是建立防止干预制度。《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为当事人请托说情、邀请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其他人员与委托人当事人等私下会见等四类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同时完善司法鉴定人义务、回避以及不得接受委托情形和程序,明确干预和违法违规鉴定的法律责任,从制度层面确保司法鉴定依法独立进行。

针对“多头、重复”鉴定及违反程序鉴定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范了重新鉴定。明确办案机关为委托重新鉴定的主体,防止实践中出现未经办案机关同意,当事人隐瞒事实委托导致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违规情况。同时,规定办案机关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以保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调研中收集到的关于司法鉴定人部分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获得合法报酬和出庭费用、人身安全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建立纠错容错机制、司法鉴定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等,以法治之力推动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记者: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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