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着力完善议事协商规则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作了说明。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对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法施行30多年间,我国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有必要认真总结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共7章50条。在总则中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内容。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增加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调整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将现行法规定“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设立”,修改为“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增加规定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在完善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同时,修订草案完善了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增加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指导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职责。
在完善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增设居民选举委员会,明确其组成、产生及职责。适应基层实际情况,增加选民登记的规定,增加公布选民名单的要求。规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及条件,规范不同选举方式下的选举程序,完善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中止、补选制度。
修订草案总结吸收各地经验,着力完善议事协商规则、增强制度实效。根据目前社区规模普遍较大的实际,修订草案降低了提议召集居民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便于居民会议召开;增加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明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规定需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的专门条款,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顺畅、更加直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