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参加新闻发布会解读《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立法情况
7月11日,贵州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安守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勇、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马继红以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宁茵共同介绍《条例》立法有关情况。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5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过程
“原《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马继红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突出问题亟需解决。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对推动我国科技治理现代化,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修订,2023年10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和省科技厅共同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赴海南、黔南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企业、研发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等的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
“我们对收到的意见进行了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经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马继红说,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于2025年5月29日表决通过,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条例》是我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对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李勇说,在这次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几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穿于修法工作全过程,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强化创新的核心地位。
二是明确修法导向。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一线调研,了解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实际需求,梳理当前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难点堵点,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建议,立足我省紧迫需要和长远需求,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
三是遵循科学规律。把握科技立法特点,遵循科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成长、成果转化等规律,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建立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
四是突出改革开放。把科技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构建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赋权机制,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相关制度。
修订的《条例》有哪些突破性条款?
“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其费用视为研发投入费用,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安守海介绍说,此举结合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实际,减轻了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成本,有利于激发数据要素创新潜能,做优做强数字经济。
对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条例》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此举解决了科研人员现金入股的问题,企业可与科研人员捆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让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吃下“定心丸”。
在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方面,《条例》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解决了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队伍不足等问题,确保有专门的人干好专门的事。
如何加快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优化科研力量?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在承担科研项目、人才引进、成果转化、股权激励、投融资等方面,自主选择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或者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提取和发放绩效奖励,单位制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以作为项目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此举有利于打消科研人员在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后顾之忧。
对在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此举旨在更加凸显对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的重视,破解职称评审中的“一刀切”、简单化问题。”安守海说。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单位留存部分,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此举有利于充分调动从事或参与技术转移转化人员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氛围。
此外,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同样适用本条例规定。此举解决了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管理、成果转化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宣传解读,提高《条例》社会知晓度、覆盖面;完善配套政策,推动《条例》规定的重要举措、重大改革落实落地,为贵州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安守海说。
如何将实践中的痛点堵点转化为制度亮点?
“省司法厅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扣贵州高质量发展实际和科技创新的迫切需求,聚焦实践中的难点、堵点,力求将行之有效的探索固化为法规制度。” 宁茵说。
依法保障科研用地需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试基地等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用地需求,从而解决科技创新项目“落地难”的问题。
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支持科研机构选聘企业高级技术人员担任研究员或兼职教授,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采用更为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企业化管理模式,增强科研机构活力;支持科研机构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技术转移供需各方提供服务;明确科研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如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等)取得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项目收益,可按规定提取和发放绩效奖励。
破除科研人员束缚,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条例》设置了“尽职免责”条款,规定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同步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允许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从制度上解除后顾之忧。
赋能大数据产业,激活企业活力。基于贵州作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优势,明确“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费用,视为研发投入费用,享受优惠政策”,为企业降本增效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