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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多彩贵州”文旅新品牌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旅游发展特别关心、寄予厚望,嘱托贵州要深化文旅体融合,丰富旅游业态,打造“多彩贵州”文旅新品牌。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将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深化文旅体融合,丰富旅游业态”……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贵州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旅游条例  促进高质量发展

在贵州高质量发展的版图中,发展旅游业是一个重要着力点。2024年,贵州围绕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推动“旅游+”多业态融合发展,全省接待游客人次、旅游总花费、接待入境过夜游客人次分别增长10.4%、13.3%、81.8%。

“原《条例》2012年1月1日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旅游业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省司法厅有关同志说,一是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相符,二是部分内容滞后于旅游业发展变化需要,三是实践中存在的旅游规划作用发挥不足、新兴业态监管职责不清、旅行社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2024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起草小组,先后赴黔南州、安顺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不断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的《条例(修订草案)》。

2024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按地方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2025年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

“贵州旅游资源丰富,自然风光秀丽,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但在旅游资源开发方面还是存在差距。差距不在于缺乏旅游资源,主要在于制度建设、法制保障方面存在不足。”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盟六盘水市委主委何枢说,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保护消费者、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让优质旅游资源得到更好开发利用。


彰显贵州特色  推动体制改革

贵州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民族文化多姿多彩。加快建设多彩贵州文化强省建设和打造“多彩贵州”文旅新品牌相结合,贵州走出了一条民族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新路子。

《条例》规定,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业重点发展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文化特色、民族风情、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同时明确,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关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贵州享有“世界桥梁博物馆”的美誉,崇山峻岭间建起3万多座桥梁,世界前100高桥近一半在贵州,万桥飞架使贵州从千山万壑变“高速平原”,一座座引人入胜的世界级桥梁成为贵州重要世界名片和建设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的重要旅游标识和特色王牌。

讲好贵州“桥”故事,推动“桥旅融合”发展,《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利用各种桥梁资源开发相关旅游产品,对具备条件的公路服务区进行景区化建设或者改造,完善旅游功能设施,在有条件的路段因地制宜设置风景道、观景台、交通驿站和汽车营地等旅游交通休闲设施。

推进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能有效激发旅游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旅游服务水平。这也是新修订的《条例》的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旅游景区可以依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权的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协调、整合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发,消除区域之间壁垒,推进区域旅游合作。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开发。


激发市场活力保护游客权益

“旅游条例的修订,将‘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文旅融合、产业化发展’为主线,围绕怎样促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和旅游产业化进行规范,建设用地保障、管理、建设、安全相关责任主体等方面都作了明确,我认为非常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朱新武说。

在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开发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支持各行业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开发旅游产品,鼓励业态创新、服务创新,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

旅游花费是游客关心关注的事情,针对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条例》要求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住宿、餐饮、出租车(网约车)、景区接驳车、索道等的价格应当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超出明示涨价、串通涨价或者实施价格欺诈。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条例》明确,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带动乡村吃“旅游饭”,《条例》还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乡村旅游发展作出安排。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旅游资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闲置集体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等开展旅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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