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办理进行时 | 如何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省商务厅答复代表建议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
如何加强预付式消费的监管?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打造放心消费城市的建议》。近日,省商务厅公布了针对代表建议的答复。
答复指出,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负责;其他行业和个体工商户发行的单用途卡,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业分类表),商务领域企业法人发行的单用途卡称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发行与服务和资金管理,人民银行根据职责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预收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广告法》《反垄断法》《价格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履行工作责任。
根据答复,在行业准入方面,商务领域的业务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规模、集团和品牌等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保证金),比例分别为20%、30%、40%,规下企业为0。
同时,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答复显示,全省共77个备案企业,采取资金存管的集团和规模发卡企业57家,48个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参与了资金存管业务,管理系统没有存管资金统计功能,预估5000万人民币左右;未备案的企业数量规模庞大,无法统计。
另外,在消费签约方面,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根据答复,2024年,商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累计联合开展了56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专项“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工作,检查重点发(售)卡企业/门店128家/次、投入执法力量306人、责令整改5件、约谈3次。
“下一步,针对代表的工作建议,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认真吸纳意见建议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的消费环境管理,制定更严谨更科学的监管措施,促进预付卡消费维权环境改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提升业务管理工作实效。”答复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