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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今日(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贵州实践。”9月1日,新修订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正式施行。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条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为了保证监督效果,明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部门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作出了规定,明确常务委员会依法进行监督的事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

执法检查是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最常用的监督方式之一,《条例》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值得一提的是,明确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针对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同时,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此外,《条例》还对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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