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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访谈 | 解读《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随着国家和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纵深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2025年12月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今天,我们邀请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干部范海东,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站长邹军、省渔业局局长高敏对条例进行解读。     

主持人:请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范海东:条例共5章44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保护原则及责任主体。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乡镇、街道依法配合。二是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名录管理。明确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三是规范野生动物管理。针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明确法定义务,作出禁止性规定。四是规定法律责任。聚焦重点、突出的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

主持人:请邹军站长为我们介绍一下条例具有哪些地方特色?

邹军:好的,主持人。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充分结合贵州野生动物物种特色,以及实践中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有益经验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一是明确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规定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补充细化了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与调整。二是强化本省特色物种的保护。规定对我省黔金丝猴、黑叶猴、雷山髭蟾、斑鳠等物种进行专项监测,加强对黑颈鹤、白冠长尾雉、画眉等鸟类活动的监测巡护。突出对省内重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明确采取就地或者迁地保护、人工繁育、栖息地恢复改造、重引入以及建立遗传资源基因库等措施。三是解决实际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聚焦新业态对野生动物保护带来的新风险、新挑战,如网络交易、短视频传播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交易行为,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四是紧贴民生需求作出规范。对野生动物宠物饲养、野外放生、致害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

主持人:请高敏局长为我们介绍一下条例对猎捕、繁育、利用野生动物开展相关活动,作出了哪些规定?

高敏:好的,主持人。条例针对猎捕、繁育、利用野生动物开展相关活动,结合我省野生动物保护需要,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特许猎捕证。二是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针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均作出详细规定。三是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针对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作出特别规定。四是明确规定展示展演野生动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强制规范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

主持人: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通过条例的实施,将有效规范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为维护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制作: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陈兵 杨猛 张娴 张茂 刘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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