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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草海保护条例等两部法规 威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5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线草海保护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两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7月1日公告施行。

 

  图为威宁草海

 

  为加强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2000年4月,威宁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草海保护条例》)。

  2001年1月,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同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条例于2013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草海保护条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草海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工棚、圈舍、码头、酒店、停车场、道路、旅游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对原有的污染项目,由草海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搬迁。违反规定的,责令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海保护条例》还规定,草海保护区禁止围海造田、造鱼塘,网箱和栏网养鱼,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毁草、开垦、烧荒、钻探、开矿、采泥炭、采石、挖砂,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和作业工具,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则是经2015年2月威宁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当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威宁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的法律规定,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两部条例的修改和施行,对于完善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法规制度,推进生态保护法制化,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威宁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提供了更好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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