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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6月28日,《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昌琪,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李丽,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家友主持发布会。毕节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卫生健康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会议邀请中国网、多彩贵州网、贵州民族报、贵州日报、毕节日报、毕节市广播电视台、毕节试验区杂志社、毕节市七星关区融媒体中心新闻媒体记者对发布会进行宣传报道。

 

 

  发布会上,罗昌琪宣读了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条例》施行的公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应华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等相关情况。李丽就贯彻宣传实施《条例》作了具体安排部署。有关媒体记者就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体责任有何规定、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护有何规定、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有何规定、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何规定、对治理环境噪声污染有何规定等内容进行提问。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府办、市卫生健康局、市住建局等相关负责人分别一一作答。

  会议要求,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要把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作为“十四五”时期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把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的支撑保障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将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向更高水平,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提供丰厚精神滋养。要在行动上落细落实。各级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全力抓好推动落实,切实强化组织联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毕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要在宣传上广泛深入。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浓墨重彩、生动有效地开展宣传活动,推进《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全市人民群众遵法律、讲文明、守公德、严秩序、树新风,共建法治毕节、平安毕节、文明毕节。

 

 

  据悉,《条例》已由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并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2021年4月15日,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4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表现为明确工作原则,压实主体责任;厉行勤俭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增强防护意识,强化疫情防控;聚焦专项整治,改善人居环境;完善监督体系,健全保障机制;严格法律责任,强化法规刚性。

  《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明确公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将文明“软要求”变成法规“硬约束”,重点整治“影响公共环境行为、不文明交通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不文明婚丧祭祀行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等七类不文明行为,引导全社会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以法治的刚性和保障,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条例》还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塑料制品等垃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及时清除或乱扔犬只排泄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饲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饲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指定区域外,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文/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罗运欢  苏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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