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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召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颁布施行电视电话会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施行工作,2021年9月28日,州人大常委会召开颁布施行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主会场设在州政府西楼二号会议厅,各县设分会场。凯里市人大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会议由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兰田主持,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庭桂,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谭夔,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委办、州人大办、州政府办、州政协办,州人大各专委、工委,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林业局、州乡村振兴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新闻单位有:当代贵州杂志社、贵州都市报、贵州民族报、贵阳晚报、黔东南州融媒体中心。

 

 

  会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庭桂宣读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条例〉的决议》和州人大常委会公告。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谭夔同志围绕如何做好《条例》贯彻施行作了讲话。

 

 

  乡村环境治理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条例》重点对乡村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模式进行明确,对乡村生产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理等行为进行规范,对乡村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作了规定。针对农村畜禽放养的普遍性现象,《条例》设置了可以根据村规民约和实际情况,在自然村寨、社区划设禽、畜禁养区和放养区的具体内容,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维护和管理等内容予以原则性规定,增强乡村清洁管理过程中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着力解决乡村环境脏乱差问题,规范农村垃圾、污水治理等工作有重要意义,将进一步提升我州乡村人居环境水平,切实推进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来源:州人大民族与法制委 潘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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