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评价办法(试行)
人大代表向国家机关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基本职权,也是人大代表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重要方式。
在印江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代表建议评价工作,定期对优秀建议办理单位予以表扬”的建议。为进一步落实县人代会部署,提升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水平,印江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3月出台了代表建议办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提升代表建议办理实效进行了积极探索。
办法规定,“一府一委两院”收到代表建议交办函后,五天内召开有关交办会议。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于交办会议后五天内研究落实具体承办责任机构和人员,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办法明确了办理工作测评要求,测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提出建议的代表们对建议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二是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办理及工作落实情况后进行票决评价。
对表现优秀的承办单位给予表扬,对办理落实情况不力的承办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其中,对获得表扬单位的分值、等次、数量及时间、形式等作了规定,对评价分值较低的承办单位提出整改反馈方式、时限等要求。
该《办法》的出台,为今后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作者 | 何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