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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用好立法变通权 促进民族地方团结进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立法法相关规定,灵活运用立法变通权,以其自身之“变”对标上位法融汇贯通,弥合了民族地区发展不均衡、人文特殊性的矛盾,提升了民族地方的治理效能,为促进民族团结和谐进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推动黔东南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活动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强化立法设计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认真修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注意从民族文化历史传承中汲取有益养分,着力构建和保护民族民间良好的自我维护体系。如在基层治理与民族和谐方面,对国家法缺乏明确的习惯法规定进行了变通与补充,增加了“强化基层社会治理,鼓励依法开展基层自治实践,发挥村规民约等对社会秩序的调适和规范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等条款内容,把民族民间有效的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条款,丰富了民族地方的基层法治实践内涵。


创设地方标准

“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贵州省唯一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全国拥有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最多的地方,有415个中国传统村落、126个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群众利用传统木质民居接待游客呼声较高。

针对利用木质结构房屋开设经营性场所缺乏明晰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消防标准要求这一实际,州人大常委会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的重新制定中,对上位法缺乏木结构房屋防火要求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变通补充,参照农村防火相关规范要求,创设了村寨民居设置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黔东南准入“八条”标准。标准确定,利用自有住宅进行改造,凡经营用客房不超过14个标准间、楼层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米,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可以营业。

“黔东南标准”的设立,使村寨民居经营性场所开设既于法有据,又易于规范管理,从制度“瓶颈”上解决了“非法经营”的“老大难”问题,有力促进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解决实际问题

黔东南是全国首批“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全州森林覆盖率达67.98%,有野生植物资源3300种,中药材种类2800种,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孕育出了丰富的中草药资源和民族医药资源,素有“苗药三千、单方八百,千年苗医、万年苗药”之誉。

依照上位法的规定,以师承方式或确有专长的中医及民族医人员要取得行医资格,必须通过由国家或者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考核,民族民间师承人员要取得合格的行医资格十分艰难。

为继承和抢救苗、侗医药传统,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州人大常委会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在省级大力支持下,条例对上位法关于民族民间行医资格认证问题作了相应变通,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苗医侗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苗医侗医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解决了长期困扰苗医侗医师承人员行医资格的问题。


注重实用管用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从法治层面推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在乡村治理方面,由于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导致乡镇行政处罚权的缺失,常常陷入“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困境,面对违法相对人的具体行为,只能采取劝说的方式进行教育,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治理的效能。

为此,条例根据“放管服”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一些具体的行为,作出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的决定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使处罚权”的变通规定,增强了条例的实效性与可操作性,推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供稿:黔东南州人大办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瑒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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