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如何管?资源如何用?《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这样规定
1月9日,记者从《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在保护和管理方面,《条例》第三条界定“红色文化遗存”的概念,并明确其属于“红色资源中的物质资源”,从而划定了保护范围。
《条例》第五条确立了由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协同合力;第十条创新性设定保护责任人制度,对产权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所有、以及权属不明确三类红色文化遗存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并要求县级文旅部门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
《条例》第十一条确立了差异化的保护管理路径:属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规范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明确保护责任人;属于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由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保护责任人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这种根据遗存形态与产权属性进行分类管理,是本法规的显著亮点与特色。
《条例》第十五条设置了九项禁止行为,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区域内设置与主题明显不符的门店招牌,开展与主题明显不符的销售、表演活动等,予以禁止,并在第二十六条对应新设了法律责任。
在传承和利用方面,《条例》第十七条鼓励依托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学生社会实践等,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挖掘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鼓励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管理人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共建共享机制,为开展红色文化教育等活动提供便利。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市红色文化建设,依托遵义会议、四渡赤水、苟坝会议、娄山关战斗、突破乌江、三线建设、浙大西迁等打造文化旅游品牌,提升遵义革命老区的文化传播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历史文化名城。
《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聚焦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完善配套设施,创新推广红色旅游产品、旅游路线旅游服务,实质性推进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第二十三条鼓励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单位结合公众需求,灵活设置开放时间,打造多元传播平台,宣传展示红色文化。(作者:周粲 吴凡 徐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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