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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二十大 | 加快立法步伐 奋力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走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离不开法治保障。7月27日,《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牢记“国之大者”,切实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具体行动,聚焦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强化人才支撑刚性约束,以及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三方面的特有功能等积极建言,为制定一部促进乡村发展、造福人民群众、符合贵州实际的良法贡献智慧。

 

  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十四五”时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转轨期、工作过渡期、机制衔接期,立足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坚持问题、目标导向,聚焦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在思路、政策、机制方面的有效衔接,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是“十四五”时期贵州面临的重大历史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重大。

  7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路良汇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时介绍,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建议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对此,《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建议细化职责权限,确保法规更具操作性,更好落地见效。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永英建议,在总则部分进一步明确主体部门的责任,把部门特别是乡村振兴局和农业农村厅的职能职责细化厘清才更具操作性。

  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惠民认为,《条例(草案)》整体关于行政推动措施的提法较多,市场推动措施提法不足,难以激发乡村振兴活力,建议按行政和市场来划分责任部门。

 

  突出贵州实际:强调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发展基础薄弱、规划建设不足,是贵州乡村经济发展最大的问题。目前,受新冠疫情和国际环境影响,城市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等的拉动效应减弱,农村发展自身造血能力成为关键因素。但贵州自然灾害频繁,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薄弱,项目建设难度高、投资大,在后续经营阶段资金短缺甚至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持续经营发展。

  二审稿专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势区域,因地制宜发展县域主导产业,提高规模化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加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建设相对集中连片的特色产业基地,推进茶叶、辣椒、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同时,强化以传统村落为节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确定保护利用实施区域,明确区域内村落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时序,深入挖掘和充分依托资源优势,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数字化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蓝绍敏建议,在数字乡村建设中,要遵照实用、节俭,符合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治理要求的原则;对“引导村民按照村寨规划建房”应加以研究引导的具体内容,如建房风貌、建房进度、装修风格等,并确保引导约束有力、有效。

  “一定要符合贵州实际、符合贵州乡村发展规律、符合贵州三农工作的基本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忠建议,进一步强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内容,考虑设专章集中规定,或在有关扶持政策、扶持措施的条文中进一步充实内容。

  尹晓芬委员建议,《条例(草案)》要突出地方和民族文化的特色,防止千村一面,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对于建设项目,在放权的同时,要加大行业指导,包括在技术规划建设、防灾、融入产业链和进入市场主体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

 

  强化人才支撑刚性约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乡村人才振兴要求

  乡村振兴说到底是人的振兴。农村留不住人才,基层干部素质有待提高,一直是贵州乡村“体弱多病”、底子差的根本原因。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撑刚性约束,由政府来统筹专业技术评聘,比如,在教师、医生评聘高级职称时需在县乡有1年工作经历;鼓励离退休人员返乡工作,为乡村振兴作出贡献的领取双份工资,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条例(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明确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要求;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同时,二审稿还要求,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建立新进公职人员到农村开展定期服务制度,改进抽调干部支持乡村振兴的管理模式,落实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

  “农技人才队伍非常重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力认为,应该持续加强农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农技人才队伍技能培训,保障和改善农技人才待遇,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曾力群委员建议,条例草案中对于乡村教师的职称评聘给予了政策倾斜,但对于乡村医生没有相应的政策倾斜,应当增加相关内容。

 

  强化乡风文明和文化传承保护:让乡村真正“活起来”

  乡村振兴离不开乡风文明和乡村文化的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就是梳理并丰富相关方面内容。具体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引导村民依法完善村规民约,鼓励将农村环境卫生、农房管控、耕地撂荒整治、破除陈规陋习等作为村规民约的重点内容,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移风易俗。村规民约可以通过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等方式在乡风文明方面作出具体约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提高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推动县级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加强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传承和发展乡村文化。

  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建言,继续完善乡村生态和文化保护相关制度措施。

  蓝绍敏说,应认真研究村规民约是否局限于移风易俗和精神文明层面。加上用村规民约推动乡村治理、约束农民建房、土地撂荒的内容。

  杨永英也赞成明确约束性内容。她说,在乡风文明社会治理方面,指导村民委员会尊重民意,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明确约束性内容,引领乡村文明新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者:省人大法工委 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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