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1年7月16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有平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或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有效途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有效措施。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尊重代表权利的具体体现。
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对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十分重视,并在办理的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逐步形成了一些规章制度。过去,主要是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上通过了一个“代表大会议案办理办法”和“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注意事项”,作为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和办理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有必要在总结过去办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将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明确办理职责,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在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制定条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去年就将制定《条例》列入了委员会的立法调研计划,并多次到省内部分州、市、县进行调研和到部分省、市考察学习,做了许多前期工作。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委员会又组织人员于3月份到湖北、重庆等省、市学习、借鉴地方立法经验,还到地、州、市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分析、总结我省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经验和学习借鉴兄弟省、市人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发到全省各州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多次召开省直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座谈会进行论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经2001年5月29 日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1、《条例(草案)》的结构及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7条,第一条至第二条是关于立法的目的、依据及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界定;第三条、第四条是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是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交办、承办、督促检查等办理工作作了具体的规范;第十六条是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表彰及处罚。
2、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只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规范,未涉及到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主要是考虑到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在办理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过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都逐步形成了一些较为完善的制度和办法,既符合各地实际,也各具特色,不便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因此《条例》的适用范围限于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3、关于代表提出建议的形式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条对代表建议的内容作了界定,同时规定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主要是因为代表建议提出后,必然涉及交办、承办、督促检查、答复等工作,如果不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便于开展办理工作,因此作了这样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文本,请一并审议。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有平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或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有效途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有效措施。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尊重代表权利的具体体现。
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对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十分重视,并在办理的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逐步形成了一些规章制度。过去,主要是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上通过了一个“代表大会议案办理办法”和“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注意事项”,作为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和办理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有必要在总结过去办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将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明确办理职责,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在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制定条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去年就将制定《条例》列入了委员会的立法调研计划,并多次到省内部分州、市、县进行调研和到部分省、市考察学习,做了许多前期工作。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委员会又组织人员于3月份到湖北、重庆等省、市学习、借鉴地方立法经验,还到地、州、市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分析、总结我省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经验和学习借鉴兄弟省、市人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发到全省各州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多次召开省直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座谈会进行论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经2001年5月29 日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1、《条例(草案)》的结构及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7条,第一条至第二条是关于立法的目的、依据及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界定;第三条、第四条是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是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交办、承办、督促检查等办理工作作了具体的规范;第十六条是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表彰及处罚。
2、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只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规范,未涉及到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主要是考虑到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在办理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过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都逐步形成了一些较为完善的制度和办法,既符合各地实际,也各具特色,不便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因此《条例》的适用范围限于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3、关于代表提出建议的形式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条对代表建议的内容作了界定,同时规定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主要是因为代表建议提出后,必然涉及交办、承办、督促检查、答复等工作,如果不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便于开展办理工作,因此作了这样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