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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2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0年7月17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登齐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体资产存量逐步增长,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管理,集体资产的管理还相当薄弱,以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严重。主要表现为: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随意改变权属、无偿占用、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集体资产流失,使农村集体经济遭受损失,农村生产力受到破坏,导致一些地方的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要管好、用好集体资产,除了加强民主管理,加强指导和监督外,最重要的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制建设,依法进行管理。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明确指出:各省要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建设,逐步将集体资产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据了解,目前甘肃、北京、沈阳、新疆、广西、吉林、广东、湖北等省(区)、市已通过人大制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条例。这些条例在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为管理好我省农村集体资产,制定《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及起草经过
  根据《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立法建设”的要求,省农业厅于1997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贵州实际,参照其他省(区)、市已颁布的条例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1999年,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列为调研立法项目后,省农业厅和省政府法制局正式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又作了多次讨论、修改。今年,省农业厅和省政府法制局又分别向省内农业系统、省直有关部门和九个地、州、市政府(行署)及部分县(市)政府广泛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本《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六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阐明了立法依据,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了定义,规范了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范了《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第二章资产所有权共五条。规范了集体资产所有权及集体资产的内容,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履行的法律程序,集体资产产权争议的处理;第三章资产经营共四条。规范了集体资产经营的原则,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资产经营的一些具体行为;第四章管理和监督共十条。规范了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及其职责,民主管理,财务制度、报告制度、审计制度等制度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规范了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民事责任等;第六章附则一条。规定《条例(草案)》生效时间。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农业部是国务院主管农村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8号)规定: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省政府关于省农业厅工作职能的规定即黔府办发(1996)93号文件也规定:省农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农村经济和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饲料工业的职能部门。根据这些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职责,《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资产工作。
   2、关于集体资产的评估和审计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评估。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要进行全面审计,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要实行专项审计。为了搞好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时的评估、指导、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集体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3、关于集体资产的报告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逐渐壮大,集体资产存量逐渐增长,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资产经营形式的多样化、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使用权的流转等都对集体资产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施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报告制度的规范,有利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有利于实行财务公开、群众监督和民主管理;有利于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集体资产现状。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集体资产实行报告制度。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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