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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1年7月19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是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密切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途径。因此,制定法规,使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通过。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作了认真研究,并对条例草案文本作了相应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二条第二款中“和组织”删去。
二、第三条中“随时”两字删去。
三、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提出的建议,不属于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和代表本人及为他人转交的申诉材料,作为来信处理。”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可以”改为“应当”第二款修改为:“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造成损失或者对代表进行指责的,由省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内容为:“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原第十七条顺延为第十八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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